A. 改名字流程
變更姓名審批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審批→辦理。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改名條件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公安機關認可的正當理由: 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由於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於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已滿十六周歲由於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改名、網路-公民變更姓名
B. 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名字是每個公民的標簽,代表一個人的身份和名譽,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我們也可以進行名字的更改,但需要想要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具體流程為:1、本人攜帶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2、到派出所領取《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兩張。3、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簽字蓋章並出具證明。4、草擬戶籍改名字申請書,帶著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然後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當然,更改名字也有一定的限制,身份證變更名字有嚴格的申報限制條件和理由,根據我國《身份證法》的規定,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一致的、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證名字錯誤的、身份證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傷及本人感情的、身份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既可以更改名字。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