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法學中,什麼是實體公正什麼是程序公正
1.實體公正,即結果公正,指案件實體的結局處理所體現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實體公正,具體要求是:(1)據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當做到證據確實充分;(2)正確適用刑法,准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適度判定刑罰;(4)對於錯誤處理的案件,採取救濟方法及時糾正、及時補償。
2.程序公正,指訴訟程序方面體現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體要求是:(1)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認真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3)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證;(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5)保障訴訟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辦案、結案。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有其獨立的內涵和標准,不能互相代替。
⑵ 如何理解並做到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公正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從價值論的角度看,實體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的結果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上產生並且符合實體法的要求;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
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當程序優先。這是因為,第一,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和再審程序得到恢復,程序不公則不然,比如超期羈押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⑶ 什麼是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應當盡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一方面在於通過合理的設置,保障個案的實體公正,另一方面則在於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訴人出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不僅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一大特點:改變了我國刑事訴訟超職權主義的模式,設置了控、辯、審相分離的訴訟模式。無疑,這一模式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發展的方向,司法實踐中也十分有利於保障被告人權利。但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於公訴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審判員在司法實踐實際操作中,不僅承擔了宣讀起訴書和出示證據的職責,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反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任務,容易導致法官產生為起訴書和證據辯護的心態,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時,庭審法官集控、審兩項職能於一身,容易導致法官身份錯位,嚴重侵犯被告人的權利。例如當被告人對犯罪指控無異議,卻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解時,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尷尬,或者由於辯護意見沒有得到公訴人的反駁,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職權進行辯駁,只能採納辯護意見;或者因為公訴人沒有出庭,根據卷宗無法了解被告人具體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錯誤裁判,會要求被告人、辯護人舉證證明,無形中將原本應當由公訴人承擔的證明責任交給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辯護難度。
另外:法官身份錯位本身就是對程序公正的極大傷害。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基本上只要開庭審理,檢察官無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如英國的簡易程序體系,一種是根據書面訴狀直接裁判,一種是治安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特點只是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美國的辯訴交易體系,不再經過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義大利的簡易程序體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偵查案卷、辯訴協議、處罰令直接判決,或者必須快速審理;日本的簡易程序體系,明確要求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些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雖然進行了諸多簡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對控、辯、審充分分離的基礎上,被告人的自主權、異議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與效率的理論,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不管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都應當盡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實現,而公訴人出席法庭,無疑就是對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