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再審發回重審按照什麼程序審理
再審裁定發回重審,一定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因為既然是發回重審,說明原審是一審;又因為是再審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再審發回重審案件,主要是指上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後,將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對於再審發回重審問題,《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時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啟螞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源芹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六條 原裁判和調解書執行中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適用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雹旁畢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㈡ 發回重審的案件適用什麼程序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分析】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㈢ 再審發回重審按照什麼程序審理
再審發回重審,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原來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
發回重審的情況: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因此,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3、人民群飢好芹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屬於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5、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襪碧、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爛畢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㈣ 刑事案件法院發回重審開庭程序是什麼
刑事案件法院發回重審開庭程序是,發回重新審理的,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按照一審規定,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按二審有關規定: 相關規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 第一審程序 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 第二審程序 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毀陸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帶民事訴訟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族廳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 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纖穗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