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具體如下:
1、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4、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或執行的期間。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2.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結合《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內容來看,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作出審理的時候,若是適用簡易程序,則從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之內,就需要對案件作出審結。因此,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限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3.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簡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訴,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不能上訴。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一般的簡易程序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簡易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制,所以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