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司法鑒定怎麼走流程
(一)初審,由鑒定人負責。
1、核對委託人(代理人)身份。決定受理的,應當復印委託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收取委託人的介紹信。
2、審核鑒定委託書。審核委託鑒定事項是否明確、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屬於本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是否屬於重新鑒定,委託人是否簽字或蓋章爛宏。
3、審核鑒定材料。審核鑒定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保存情況,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
4、商議委託鑒定事宜。明確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費的收取標准、鑒定文書的送達 方式、需要退還的鑒定材料及退還方式、需要補充的鑒定材料及時間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見。經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報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批。
(二)審批,由鑒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的鑒定人負責。
1、聽取初審人的意見,審查鑒定材料,簽署是否受理意見。
2、鑒定機構負責人在《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中簽署意見,決定是否受理,以及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人、承辦人、鑒定費等事項。
(三)受理,由承辦人負責。
1、決定當場受理的
①收取鑒定費用。鑒定機構財務人員收取委託人鑒定費後,應當出具稅務憑據。
②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示範文本格式,與委託人簽訂一式兩份《司法鑒定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
2、決定補充材料的
①收取鑒定委託材料。經審核,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應當填寫一式二份《司法鑒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其中一份交委託人(代理人),一份連同收取的其它鑒定材料由承辦人保存。
②告知補充材料內容。待鑒定材料補充齊全後,按當場受理的程序辦理。
3、決定不予受理的
①說明不予受理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代理人)說明理由。
②退還鑒定材料。
二、鑒定的實施
(一)准備,由承辦人負責。
1、通知指定或御歷擾者選定的鑒定人。對同一鑒定事項,鑒定機構應當通知二名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鑒定人進行鑒定。
2、移交鑒定材料。向鑒定人移交鑒定材料,並履行登記手續。
3、明確鑒定具體事項。與鑒定人商定鑒定的具體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
4、通知委託人(代理人)有關鑒定事項。落實《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鑒定時間、地點等事項。
5、做好鑒定相關准備。准備鑒定儀器設備、協調檢驗(查)工作。
(二)鑒定,由鑒定人負責。
1、介紹參與鑒定的鑒定人。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鎮旦下。
2、確認是否申請迴避。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3、聽取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意見。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4、進行鑒定相關檢驗(查)。檢驗(查)時,無關人員應當離場(經鑒定人同意除外)。
5、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
6、鑒定人發表鑒定意見。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意見上簽名。
三、鑒定文書的簽發,由承辦人負責。
1、製作鑒定文書。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規范》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製作鑒定文書。
2、送鑒定人核實。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文書底稿上簽名。
3、報機構負責人簽發。將鑒定人核實後的鑒定文書送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
4、送鑒定人確認簽名或者蓋章。將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後的鑒定文書正本送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5、加蓋機構鑒定專用章
6、按《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方式送達鑒定文書。
7、退還應退的鑒定材料。按《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退還應退的鑒定材料,並由委託人(代理人)簽收。
8、立卷並歸檔。由承辦人按照《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做好立卷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