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起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②基寬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特別情況下,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的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立案後,發現起返顫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受理。
二、審理前的准備
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開庭審理前所應進行的准備工作。審理前的准備,主要包括以下各項:(1)發送起訴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3)審閱訴訟材料;(4)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追加當事人。
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審判庭,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查明案情,確認責任,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在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做好兩項准備工作:一是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二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1)法庭的普通程序指的什麼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審理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度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搏世亮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2. 法院簡易程序,普通程序解釋一下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對於「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序。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在於「當場決定並當場處罰」。
(2)法庭的普通程序指的什麼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3. 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分為:
1、普通程序分為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4. 法院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感謝邀請!普通程序是法律訴訟中最常見、最重要的程序,不管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是如此。普通程序只存在於一審程序中,二審沒有普通程序,再審程序中也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與法院級別沒有關系,比如中院作為一審法院照樣可以適用普通程序。
說到普通程序,就必須說說簡易程序,做個對比。簡易程序指的是基層法院審理案件的一個法律程序,它和普通程序是相輔相成的。但是簡易程序和法官獨任審理案件還不一樣,在民事訴訟和我行政訴訟中簡易程序採取法官獨任審,在刑事訴訟中不一定,簡易程序也可能是合議庭審理。
從審限上,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六個月,在案情復雜、難以審結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六個月。刑事訴訟普通程序一般兩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個月。簡易程序的期限較短,限於篇幅這里就不介紹了。另外目前還有個速裁程序,在某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簡單明了、可以直接了斷的民事、刑事等案件中經常適用。
5. 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有哪些
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通常適用的最基本的一種訴訟程序,又稱為通常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程序的內容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
起訴和受理①起訴。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②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原告起訴的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
審理前的准備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開庭審理前,為保證審判得以順利進行,以便正確、及時、合法地審理案件,由承辦該案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各項訴訟活動。審理前的准備工作主要有以下內容:①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並限期提出答辯狀;②向原告發送答辯狀;③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④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告知當事人;⑤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⑥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又稱法庭審理,是指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的審理活動。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中心環節。
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陪審員參加合議的,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不管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6. 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是什麼意思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法院認為審理的案件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通過普通程序來審理。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九、增加三條,作為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普通程序是不可以獨任審理。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意味著要重新開庭審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
.採取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潮流。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必須在判決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所以,如果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就意味著需要重新開庭,進行審理。
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案件審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①准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7. 關於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一、普通程序的含義 第 一審 普通 訴訟 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中,普通程序位列眾多程序之首,而且與其有關的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復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 二、普通程序的特點 1、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現在:從體繫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 開庭審理 、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它們不屬於某一個訴訟階段,但對於處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卻是必不可少的。 2、普通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體現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 二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3、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普通程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基層法院除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外,審理其他案件也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同時,由於普通程序完整、系統,可廣泛適用於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專門用於處理簡單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針對性強但不系統完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凡是相應的程序沒有規定的,就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序的這一特點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訴訟程序的關系,反映了訴訟程序之間的差異性和協調性。 關於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 的相關內容如上所述,普通程序運用的普遍性反應了他在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但是並沒有選擇的門檻,普通程序相當於是訴訟過程中的兜底程序,不符合特殊程序條件的一律適用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