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進行現場檢查(勘驗)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第七項是勘驗筆錄,第二十七條又規定對違法財物進行檢查的,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在國家局下發的執法文書格式中規定了採取檢查(勘驗)筆錄的形式,在《煙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范》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現場製作《檢查(勘驗)筆錄》,並提請當事人簽字確認。在日常的專賣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提取的也是檢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這實際上是把行政訴訟法中的勘驗筆錄與行政程序中的檢查(勘驗)筆錄合二為一。 檢查筆錄強調的是專賣執法人員在煙草專賣執法檢查過程中所作的書面描述和客觀記載,勘驗筆錄側重的是對違法活動的現場和物品所作的書面描述和客觀記載,檢查和勘驗密不可分,在檢查中我們常用勘驗方式來反映物品和場所的物理狀況,所以在煙草專賣執法中我們又稱之為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其特點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況和現場情況。 在有些國家,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本身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而是對其它證據的固定再現(前蘇聯民訴法就明確規定,勘驗是一種固定保全證據的方法);在我國,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則是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具有獨立的證據效力。 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與詢問筆錄的區別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有些辦案人員把勘驗檢查(勘驗)筆錄當成一種簡單的詢問筆錄,這是對檢查(勘驗)筆錄的誤解。其實,檢查(勘驗)筆錄不是當事人的陳述,而是以事實說話,它就好比一台無形攝像機,把當事人違法經營的某個特定場景用文字記錄的方式固定在檢查(勘驗)筆錄中。檢查(勘驗)筆錄起到了體現當場查獲、人贓俱在的作用。至於其他詳細情況、事情的來龍去脈可以對當事人陳述製作詢問筆錄時體現出來。首先,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的地點是在行政案件發生的現場,而詢問筆錄可以是現場詢問,也可以是事後的詢問,這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的最基本的特徵。另外,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重在檢查勘驗,並對檢查勘驗情況進行客觀記載,它本身就是一種證據形式。詢問筆錄重在詢問,常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從行政訴訟法的證據種類上分,對當事人的詢問屬於當事人陳述,對證人的詢問屬於證人證言,詢問筆錄本身不是行政訴訟法的證據形式。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說,現場檢查(勘驗)(勘驗)筆錄比詢問筆錄更具有證據意義。 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與鑒定結論的區別 從證據學上來說,檢查(勘驗)筆錄與鑒定結論是有明顯區別的。鑒定結論是一種對客觀事物的分析判斷,是專家藉助於一定設備和專業知識而得出的一種結論(也有人稱之為專家證言),是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則是忠實地記錄案件現場情況,不能攙雜主觀性的東西。比如我們在檢查(勘驗)現場時發現沒有打碼的軟中華煙2條,我們只能記載該煙擺放位置,外觀情況,而不能記載「發現假軟中華煙兩條」,否則就是先得出結論後調查,有程序違法的嫌疑。因此,檢查(勘驗)人員製作勘驗檢查(勘驗)筆錄不在於當時能作出什麼結論,而在於固定保全現場。勘驗檢查(勘驗)筆錄應該盡力固定檢材,信息記錄得越充分越好,此後才需要專家作出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