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沖突時,是實體優先還是程序優先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過程的公正。兩者的終極目的都在於追求糾紛的公正解決,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實體公正的現實作用,程序公正對實體公正具有獨立性,因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於實體公正的評判標准,程序公正有時與實體公正會出現價值沖突。由於發現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序公正穩定性的特性有助於給這種不確定提供正當性的基礎。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重實踐、輕程序」,這就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在追求實體公正的過程中將程序正義放在優先地位。
Ⅱ 什麼叫程序違法
法律分析: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簡言之,實體法就是規定犯罪分子犯了什麼罪,有什麼依據,該如何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規定某個法律如何執行,執行過程中應該遵照什麼順序,有哪些程序,怎麼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體違法犯罪的判定,只規定執行程序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Ⅲ 程序違法和行為違法有什麼不同
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行為違法的情形包括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及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等。
法律分析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包括有四種情形: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程序性違法又可劃分為審判組織的選擇中合議庭組成的程序性違法,是否公開審理的選擇的程序性違法,在審判過程中違法法院應當承擔的通知義務、告知當事人所具有的權利的程序性違法以及妨礙律師行使辯護權的程序性違法等程序性違法行為。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分類:對於程序性違法由於其在訴訟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立案與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性違法,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