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第151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也就是說,一個一審案件正常來說簡易程序3個月內就應該完成從立案到開庭到判決,普通程序則需要6個月。但是法律對於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後,並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
從立案到開庭一般來說程序是立案庭會將案件材料移送到審判庭,然後分配承辦法官,通常來說一個案件的程序性事務都會交給法官助理處理。法官助理收到案件材料後,會根據原告提交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向被告送達案件材料,包括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和案件相關的證據。等到被告收到材料後法官助理就會根據法院庭審排期開庭時間,然後會分別向原告、被告發送傳票,通知雙方開庭。
Ⅱ 法院普通程序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1、一審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2、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3、特別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Ⅲ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一般多久開庭
我國國家民事訴訟的開庭時間是: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