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征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四)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B. 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
征地拆遷工作的程序十分復雜,不同階段有不同工作要點,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程序我把它總結為十大步驟,希望能幫助大家識別自家房屋徵收拆遷與補償目前所處的階段。
在法律中規定了房屋拆遷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是卻免不了打著公益目的的旗號,實質上是搞商業房地產開發。可能有人會有疑問,規劃如何來規制房屋拆遷的目的呢,規劃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城市的建設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事項的總體安排和實施措施。
《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在理論上確實能規制住政府領導層的臨時決策和房屋拆遷的目的。
1、由房屋拆遷部門起草;
2、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
3、徵求公眾意見,要通過發布公告的方式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少於30天,在徵求意見的期限內拆遷戶可以就補償問題向房屋拆遷部門提出。
4、公布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在實踐中,徵求公眾意見這個法定的拆遷戶的參與權,但是實踐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拆遷戶提出的意見不會被採納。
不是每個拆遷項目都需要召開聽證會。召開聽證會需要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首先是因舊城區改建而進行的房屋拆遷,其次是多數拆遷戶不同意。
2010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重點在於「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自2011年1月21日後新的拆遷項目,無論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房屋拆遷都不需要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或徵收公告的主體是市縣或區人民政府,徵收辦,建設局或住建局、國土局都沒有權利發布。公告的內容上必須列明徵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
如果你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我們強烈建議你在發布房屋拆遷(徵收)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主要是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然後向拆遷戶公布並接受監督。
要注意:評估機構的選定由拆遷戶協商選定,不是由政府指定。進行房屋評估的人員必須具備評估師資質。
確認補償合理後再簽字。簽訂補償協議後自己手裡要有書面協議,千萬不要在空白協議上簽字,堅決不能犯這樣的低級錯誤,如果你認為補償條件不合理就不要簽字,及時找北京拆遷律師為您維權。
做出補償決定的主體是市縣或區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送達之日2個月內提起復議或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主要是防範補償不到位就強行將拆遷戶搬遷,造成新的社會矛盾。
如果你的房屋在國有土地上面臨拆遷,建議你按照我講內容的對照政府進行的拆遷程序,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同時補償又不合理,北京英淇拆遷律師團建議你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C. 征地拆遷要走什麼流程
征地拆遷程序有: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徵用土地的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以書面形式公告;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公告;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D. 征地拆遷步驟和程序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大戚慎升量核實。
2、逐戶走訪。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願望。
3、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高老遷。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准並領到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孝虧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