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庫信息處理系統稅收繳庫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銀行的業務處理
第二十條銀行通過網間互聯接收電子繳款書信息的,在收到國庫通過網間互聯發來的電子繳款書信息的當日,根據與納稅人簽訂的代理繳稅劃款協議或納稅人發出的劃款指令,將稅款從納稅人賬戶劃轉到「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並列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一式二聯,一聯據以記賬,一聯交納稅人,同時通過網間互聯將成功扣款回執發送TIPS。
銀行在收到TIPS發來的扣款成功回執核對清單後,按清單所列金額於當日、至遲次日上午將稅款通過支付系統或同城票據交換劃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銀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接收電子繳款書信息的,在收到國庫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來的小額借記支付報文後,在回執期限內,將稅款從納稅人賬戶劃轉「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並列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一式二聯,一聯據以記賬,一聯交納稅人,同時向國庫返回小額借記業務回執,將稅款劃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國庫與銀行未實行資金集中清算的,銀行應將稅款劃轉到清算國庫;國庫與銀行實行資金集中清算的,銀行應將稅款劃轉到指定國庫。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電子繳款書金額的、納稅人賬戶信息有誤的,銀行應及時通過網間互聯返回扣款不成功回執,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在回執期限內返回小額支付業務回執,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