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留置後的五種處理方式
一、被留置後的五種處理方式
1、被留置後的五種處理方式如下: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進行談話提醒;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提起公訴;
(5)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二、採取留置措施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採取留置措施後發現涉嫌職務犯罪,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在檢察機關決定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後,監查部門解除留置措施,將留置人員交給檢察機關;
2、採取留置措施後未發現犯罪行為,監查部門認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屆滿後,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留置措施;雖不移送司法機關,但仍可依據調查結果進行黨內處分、對被調查人和所在單位提出監查建議。
Ⅱ 監察法留置的程序
具體程序是: 一、審批。需採取留置措施的,製作《留置措施採取審批表》和相關 證據 材料報本級監察委委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然後報上一級監察委批准。 二、開具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布,並及時將被調查人送至留置場所留置,從進入留置場所開始對被調查人進行實時監控錄像。 《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 貪污 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 職務犯罪 ,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 行賄 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