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執行程序不合法怎麼辦
法律分析: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自身有較高的審判權,體現到案件中可能就會導致一些違法違規操作行為的出現。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也是屢見不鮮的,不論是申請人還是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都可能收到侵害。針對這類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一經發現即可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審查後會有兩種結果:1.經審查發現,違法行為確實存在,法院裁定撤銷該違法行為或令其改正;2.經審查發現異議理由並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駁回異議。如果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審查異議、復議期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請對人民法院的異議、復議程序進行監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