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什麼樣的程序進行
由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統一的承包程序規定,在我國已進行的兩輪農村土地承包中,某些地方土地承包很混亂,村民委員會或某些行政單位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情形頻頻出現。為了防止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的隨意性,從程序上確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合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不受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這是進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之所以強調承包小組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舉產生,主要是基於幾點考慮:一是選舉產生單獨的承包工作小組反映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志,可以保證承包過程的公平合理;二是承包工作是一項比較復雜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到土地的丈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定等一系列的事項,這些需要由單獨的工作小組來進行。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這一階段在承包工作中至關重要,因為承包方案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承包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直接關繫到農民的土地權益能否得到完全體現。承包工作小組應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狀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構成情況進行充分了解等基礎上擬訂承包方案。擬訂方案過程中應當遵循民主協商、集體討論的原則,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並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需要強調的是,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例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的規定,擬訂的承包方案不得剝奪或非法限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的規定,擬訂的承包方案不得歧視婦女;還例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擬訂的承包方案不得違反土地管理法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承包工作小組在完成承包方案後,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此方案,徵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
三、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組確定承包方案後,應當立即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這一程序實質上體現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承包方案必須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則該承包方案無效。
四、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這一階段可以說是承包過程中最難的,因為這一階段直接關繫到承包方案的內容能否落實到實處。在這一過程中,要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哪些土地適合家庭承包進行劃分,要在對土地的好壞、與居民點的遠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狀況等因素進行全盤考慮的基礎上進行土地劃塊、標界等工作。承包方案的組織實施應當公開進行,不得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私自進行或搞「暗箱操作」。
五、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土地承包的最後一階段。在這一階段,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照公開組織實施的承包方案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承包合同。在簽訂承包合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發包方不得拒絕與承包方簽訂合同,也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迫承包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例如不得通過合同剝奪承包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或增加承包方的費用負擔。在實踐中,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大多由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監管部門制定。這種格式合同如果能夠充分體現廣大農民以及集體的利益,使用這種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並且彌補承包方和發包方法律意識差、文化水平低的問題。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監管部門在制定格式合同的條款時應當與農民和集體進行協商,以充分反映農民和集體的意志。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包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①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⑥違約責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