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時限是多久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的時限是多久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的話,適用普通程序去審理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六個月內進行審結,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審結,如果是屬於刑事訴訟的話,應當是在受理後的二個月以內進行宣判,最遲不可以超過三個月。
法律分析
關於民事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一般是六個月的時間,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的話,經過人民法院的院長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如果還需要再延長時間的,則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批准;如果是簡易程序的話必須是三個月進行審結;二審時間一般是三個月的時間,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則需要經過該法院的院長進行批准。刑事案件偵查羈押的期限一般不可以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復雜的話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是關於重大復雜案件的話,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之後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可能判處十年以上仍然無法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也就是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時間就是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② 走司法程序要多久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要走多久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屬於刑事訴訟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