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程序有哪些
啟動程序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意見的審查處理 辦理機關: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以及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由 公訴 部門辦理。 審查期限和處理結果: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後30日內作出是否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經審查認為不符合 刑訴法 第284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並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認為需要補充 證據 的,應當書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整。 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時間不計入檢察院辦案期限。 對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監督: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強制醫療程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啟動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啟動程序。 在審查起訴中, 犯罪嫌疑人 經鑒定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刑訴法第284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法院對強制醫療申請的審查處理 對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不屬於本院 管轄 的,應當退回檢察院。 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檢察院3日內補送。 屬於強制醫療程序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處理。 審理組織 合議庭。 審理方式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開庭審理 。但是,被申請人、被告人人的法定 代理 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法院審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對強制醫療案件開庭審理的,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審理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 對於此類問題有關的當事人一定要積極的處理,有關的司法機關會有依據具體的判罰結果進行處理,從而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現實的意義,但是在實踐中會出現些許問題,所以具體的操作就是關鍵,一方面對於事情的處理會有這促進的作用。
2.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
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有三個。第一,有暴力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第二,強制醫療的對象是精神病人:經過法定程序的鑒定依法不用負刑事責任;第三,社會危害性:還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強制醫療程序只有檢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決定是否啟動。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強制醫療的對象: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第三百零三條:強制醫療的程序: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 強制醫療程序司法解釋內容
法律分析: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 [1] 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4. 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
法律分析:刑事強制醫療是指對於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或者有該種危險的精神病人,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強制將其控制在某一特定地方,對其進行監管並積極治療,避免其再危害社會,同時保護其人身安全,並使得社會公共秩序得以有效維護的一種特殊刑事措施。 而所謂刑事強制醫療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檢察院提出的關於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或者有該種危險的精神病人需要進行強制醫療的申請進行審理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三百零六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