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程序正當原則
法律分析:在行政法律規范中,程序性規范占據著極大比例,因此程序正當也是法律上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當的具體內容也可以被分解為幾個方面:
1.信息公開,又稱情報公開,指的是行政機關應向社會大眾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以及結果,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在公開之列。
2.參與原則:作出行政行為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相對人權利;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為時,須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
3.迴避原則:行政公務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法律橡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升轎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吵如肆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准確、可靠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② 程序正當具有什麼的特徵
正當程序的特徵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法律的正當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譯為「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程序」。它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李頌爛義」,光大在櫻弊美國,傳播於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
正當程序的特徵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哪漏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法律的正當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譯為「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程序」。它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光大在美國,傳播於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
③ 什麼是行政程序的正當性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都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正當法律程序有兩個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權力濫用,遏制腐敗;
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主體濫權、恣意行為侵犯。
我國的行政法中無不滲透和體現著「正當程序」原則。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這就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角度,賦予了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明確了違反正當程序的救濟途徑。
(3)什麼是正當的程序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而訴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對一度熱議的「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而訴母校」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程序違法,且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應予以撤銷;同時駁回於某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的訴求,認為「不屬於本案審理范圍」。對於該案判決結果,贏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諸多法學專家的認同。
縱觀此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正當程序」原則的遵循和強調,是贏得認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銷決定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並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相反法院認為,撤銷博士學位的決定,會對於某的合法權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北大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於某的陳述和申辯,保障其享有相應的權利。而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北大並未充分聽取於某的陳述和申辯,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
④ 法治思維強調正當程序正當程序的特徵包括什麼
法治思維強調正當程序春銷正當程序的特徵包括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參與性,程序的公開性,程序的時限性。正當程序的特徵包含的價值是程孫森悶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法律的正當則彎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譯為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程序。
⑤ 什麼是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源於普通法系國家的自然正義觀念,也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作出裁判,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正當程序最早體現於英國的1215年《自由大憲章》,正式提出於1354年英王愛德華三世第28號法令,後又在著名的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中得以興盛。美國前聯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評價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正當程序最終歷史性地確立於美國憲法1791年的第五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為美國的司法審查提供了最重要的憲法保障,更加鞏固了美利堅法治與民主的基石。正當程序的規范與理念在美國已經深入人心,而在我國,即使是法制建設已歷數年的今天,「正當程序」仍然徘徊於法治門外,彳亍而無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