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結案方式:程序終結強制執行中止終結完畢這些術語各是什麼意思
各術語的意思:
1、程序終結:
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總體說來,破產程序可因以下事實的發生而終結。
2、強制執行:
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3、執行中止:
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4、終結: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
5、完畢:
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標的已經全部執行到位,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完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強制措施應全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不能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
(1)終結支付令程序是什麼文書擴展閱讀:
執行案件的其他結案方式: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執行和解及其產生的法律後果:
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為了更好地解決爭議,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從而使得法院無需通過採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來達到執行終結的目的。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方式。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申請執行人不得再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