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官違反程序辦案怎麼處理
法官違反程序辦案的處理如下:
(1)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紀檢或檢察院等部門投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法官違法辦案,當事人應該怎麼辦?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3、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官在辦案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當中明確規定了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等七種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必須追究責任。
《意見》明確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分別是: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通常,法官違法辦案屬於失職瀆職行為,我們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法官有違法行為時,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投訴,要求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所以說我們在打官司的時候應該懂得一些法官違法辦案處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一審違反法定程序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② 特別程序案件的救濟途徑
法律分析: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在我國的民事案件的處理中,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燃慎游》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皮銷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載明了當事人信息,原告訴孝肆求,被告答辯,證據認定,綜合評判,判決結果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