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檢察院 法院說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概念
簡易程序是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的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❷ 簡易程序叫什麼
簡易程序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案時,依法採取的一種簡化相關手續、迅速辦結案件的程序。例如人民法院如果採用簡易程序辦案的,應在三個月內辦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❸ 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只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資料拓展: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對於"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1.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適用范圍不同: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過程要求不同: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❹ 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基層人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❺ 檢察院說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案件,可以按照建議程序直接審判。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❻ 簡易程序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指由獨任庭對案件進行審判,可以省略或簡化某些法庭審理活動或內容的審理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5)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在刑事訴訟法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市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另外,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