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怎樣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
1、應急預案編製程序和主要內容
一、應急預案編製程序
1.1 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
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事件類別,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預案編制任務、職責分工和工作計劃。預案編制人員應由具備應急指揮、環境評估、環境生態恢復、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安全、組織管理、醫療急救、監測、消防、工程搶險、防化、環境風險評估等各方面專業的人員及專家組成。
1.2 基本情況調查
對企業(或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環境風險源、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說明。
1.2.1 單位的基本情況
主要包括企業(或事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碼、詳細地址、郵政編碼、經濟性質隸屬關系及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從業人數、地理位置(經緯度)、地形地貌、廠址的特殊狀況(如上坡地、凹地、河流的岸邊等)、交通圖、疏散路線圖及其他情況說明。
1.2.2 環境風險源基本情況調查
(1)企業(或事業)單位主、副產品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中間體名稱及日產量,主要生產原輔材料、燃料名稱及日消耗量、最大容量、貯存量和加工量,以及危險物質的明細表等。
(2)企業(或事業)單位生產工藝流程簡介,主要生產裝置說明,危險物質儲存方式(槽、罐、池、坑、堆放等),生產裝置及儲存設備平面布置圖,雨、清、污水收集、排放管網圖,應急設施(備)平面布置圖等。
(3)企業(或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的名稱、日排放量,污染治理設施去除量及處理後廢物產量,污染治理工藝流程說明及主要設備、構築物說明,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等。對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及堆放地,如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設施,醫療垃圾焚燒裝置及危險廢物處理場所等,還須明確納污或收集范圍及污染物主要來源。
(4)企業(或事業)單位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儲存、轉移、處置情況,危險廢物的委託處理手續情況(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資質、處理場所的位置、處理的設計規范和防範環境風險情況等)。
(5)企業(或事業)單位危險物質及危險廢物的運輸(輸送)單位、運輸方式、日運量、運地、運輸路線,「跑、冒、滴、漏」的防護措施、處置方式。
(6)企業(或事業)單位尾礦庫、貯灰庫、渣場的儲存量,服役期限,庫壩的建築結構,壩堤及防滲安全情況。
1.2.3 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情況
(1)企業(或事業)單位周邊5公里范圍內人口集中居住區(居民點、社區、自然村等)和社會關注區(學校、醫院、機關等)的名稱、聯系方式、人數;周邊企業、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基本情況;給出上述環境敏感點與企業的距離和方點陣圖。
(2)企業(或事業)單位產生污水排放去向,接納水體(包括支流和幹流)情況及執行的環境標准,區域地下水(或海水)執行的環境標准。
(3)企業(或事業)單位下游水體河流、湖泊、水庫、海洋名稱、所屬水系、功能區及飲用水源保護區情況,下風向空氣質量功能區說明,區域空氣執行的環境標准。
(4)企業(或事業)單位下游供水設施服務區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聯系方式,取水口名稱、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經緯度)等;地下水取水情況、服務范圍內灌溉面積、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
(5)企業(或事業)單位周邊區域道路情況及距離,交通干線流量等。
(6)企業(或事業)單位危險物質和危險廢物運輸(輸送)路線中的環境保護目標說明。
(7)企業(或事業)單位周邊其他環境敏感區情況及位置說明。
(8)如調查范圍小於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圍,應擴大范圍,重新調查。
1.3 環境風險源識別與環境風險評價
企業(或事業)單位根據風險源、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的狀況,委託有資質的咨詢機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的要求進行環境風險評價,闡述企業(或事業)單位存在的環境風險源及環境風險評價結果,應明確以下內容:
(1)環境風險源識別。對生產區域內所有已建、在建和擬建項目進行環境風險分析,並以附件形式給出環境風險源分析評價過程,列表明確給出企業生產、加工、運輸(廠內)、使用、貯存、處置等涉及危險物質的生產過程,以及其它公輔和環保工程所存在的環境風險源。
(2)最大可信事件預測結果。明確環境風險源發生事件的概率,並說明事件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污染。
(3)火災、爆炸、泄漏等事件狀態下可能產生的污染物種類、最大數量、濃度及環境影響類別(大氣、水環境或其他)。
(4)自然條件可能造成的污染事件的說明(汛期、地震、台風等)。
(5)突發環境事件產生污染物造成跨界(省、市、縣等)環境影響的說明。
(6)尾礦庫、貯灰庫、渣場等如發生垮壩、溢壩、壩體缺口、滲漏時,對主要河流、湖泊、水庫、地下水或海洋及飲用水源取水口的環境安全分析。
(7)可能產生的各類污染對人、動植物等危害性說明。
(8)結合企業(或事業)單位環境風險源工藝控制、自動監測、報警、緊急切斷、緊急停車等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處理系統水平,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的持續時間、可能產生的污染物(含次生衍生)的排放速率和數量。
(9)根據污染物可能波及范圍和環境保護目標的距離,預測不同環境保護目標可能出現污染物的濃度值,並確定保護目標級別。
(10)結合環境風險評估和敏感保護目標調查,通過模式計算,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污染物可能影響周邊的環境(或健康)的危害性進行分析,並以附件形式給出本單位各環境事件的危害性說明。
1.4 環境應急能力評估
在總體調查、環境風險評價的基礎上,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現有的突發環境事件預防措施、應急裝備、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應急能力進行評估,明確進一步需求。企業(或事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評估其現有的應急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或事業)單位依據自身條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包括通訊聯絡隊、搶險搶修隊、偵檢搶修隊、醫療救護隊、應急消防隊、治安隊、物資供應隊和環境應急監測隊等專業救援隊伍。
(2)應急救援設施(備)包括醫療救護儀器、葯品、個人防護裝備器材、消防設施、堵漏器材、儲罐圍堰、環境應急池、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應急交通工具等,尤其應明確企業(或事業)單位主體裝置區和危險物質或危險廢物儲存區(含罐區)圍堰設置情況,明確初期雨水收集池、環境應急池、消防水收集系統、備用調節水池、排放口與外部水體間的緊急切斷設施及清、污、雨水管網的布設等配置情況。
(3)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預警系統設置情況,應急通信系統、電源、照明等。
(4)用於應急救援的物資,特別是處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學品物資,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有條件的企業應備足、備齊,定置明確,保證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在第一時間內啟用;物資儲備能力不足的企業要明確調用單位的聯系方式,且調用方便、迅速。
(5)各種保障制度(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設備儀器檢查與日常維護制度、培訓制度、演練制度等)。
(6)企業(或事業)單位還應明確外部資源及能力,包括:地方政府預案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要求等;該地區環境應急指揮系統的狀況;環境應急監測儀器及能力;專家咨詢系統;周邊企業(或事業)單位互助的方式;請求政府協調應急救援力量及設備(清單);應急救援信息咨詢等。
根據有關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調用相關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應急救援人員或徵用應急救援物資,並於事後給予相應補償。各相關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
1.5 應急預案編制
在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事件的類型和影響范圍,編制應急預案。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方面預先做出具體安排。應急預案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預案相銜接。
1.6 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與更新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應進行評審。評審由企業(或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是由上級主管部門、相關企業(或事業)單位、環保部門、周邊公眾代表、專家等對預案進行評審。預案經評審完善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同時,明確實施的時間、抄送的部門、園區、企業等。
企業(或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內部因素(如企業改、擴建項目等情況)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發布並及時備案。
1.7 應急預案的實施
預案批准發布後,企業(或事業)單位組織落實預案中的各項工作,進一步明確各項職責和任務分工,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實現應急預案持續改進。
二、應急預案編制主要內容指南
2.1 總則
2.1.1 編制目的
簡述應急預案編制的目的。
2.1.2 編制依據
簡述應急預案編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有關行業管理規定、技術規范和標准等。
2.1.3 適用范圍
說明應急預案適用的范圍,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級別。
2.1.4 應急預案體系
說明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情況。
2.1.5 工作原則
說明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原則,內容應簡明扼要、明確具體。
2.2 基本情況
主要闡述企業(或事業)單位基本概況、環境風險源基本情況、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調查結果。
2.3 環境風險源與環境風險評價
主要闡述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環境風險源識別及環境風險評價結果,以及可能發生事件的後果和波及范圍。
2.4 組織機構及職責
2.4.1 組織體系
依據企業的規模大小和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企業應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依據企業自身情況,車間可成立二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生產工段可成立三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盡可能以組織結構圖的形式將構成單位或人員表示出來。
2.4.2 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2.4.2.1 指揮機構組成
明確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環保、安全、設備等部門組成指揮部成員單位;車間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由車間負責人、工藝技術人員和環境、安全與健康人員組成;生產工段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由工段負責人、工藝技術人員和環境、安全與健康人員組成。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事件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可以設置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並明確各小組的工作職責。
2.4.2.2 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當地政府、上級有關部門關於環境安全的方針、政策及規定;
(2)組織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組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
(4)負責應急防範設施(備)(如堵漏器材、環境應急池、應急監測儀器、防護器材、救援器材和應急交通工具等)的建設;以及應急救援物資,特別是處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學品物資(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的儲備;
(5)檢查、督促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准備工作,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
(6)負責組織預案的審批與更新(企業應急指揮部負責審定企業內部各級應急預案);
(7)負責組織外部評審;
(8)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9)確定現場指揮人員;
(10)協調事件現場有關工作;
(11)負責應急隊伍的調動和資源配置;
(12)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上報及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通報工作;
(13)負責應急狀態下請求外部救援力量的決策;
(14)接受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令和調動,協助事件的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對環境進行修復、事件調查、經驗教訓總結;
(15)負責保護事件現場及相關數據;
(16)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的培訓,根據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向周邊企業、村落提供本單位有關危險物質特性、救援知識等宣傳材料。
在明確企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職責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
2.5 預防與預警
2.5.1 環境風險源監控
明確對環境風險源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採取的預防措施。說明生產工藝的自動監測、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監測報警系統,消防及火災報警系統等。
2.5.2 預警行動
明確事件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
2.5.3 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應包括以下內容:
(1)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
(2)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
(3)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的駕駛員、押運員報警及與本單位、生產廠家、托運方聯系的方式。
2.6 信息報告與通報
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有關規定,明確信息報告時限和發布的程序、內容和方式,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報告
明確企業內部報告程序,主要包括: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事件信息接收、報告和通報程序。
(2)信息上報
當事件已經或可能對外環境造成影響時,明確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事件信息的流程、內容和時限。
(3)信息通報
明確向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通報事件信息的方式、程序、內容。
(4)事件報告內容
事件信息報告至少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已污染的范圍,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及採取的措施建議等。
(5)以表格形式列出上述被報告人及相關部門、單位的聯系方式。
2.7 應急響應與措施
2.7.1 分級響應機制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企業(或事業)單位內部(生產工段、車間、企業)控制事態的能力以及需要調動的應急資源,將企業(或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分為不同的等級。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制定不同級別的應急預案(如生產工段、車間、企業應急預案),上一級預案的編制應以下一級預案為基礎,超出企業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並且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明確應急響應級別,確定不同級別的現場負責人,指揮調度應急救援工作和開展事件應急響應。
2.7.2 應急措施
2.7.2.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類型、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需確定以下內容:
(1)明確切斷污染源的基本方案;
(2)明確防止污染物向外部擴散的設施、措施及啟動程序;特別是為防止消防廢水和事件廢水進入外環境而設立的環境應急池的啟用程序,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雨(清)水排放口的應急閥門開合和事件應急排污泵啟動的相應程序;
(3)明確減少與消除污染物的技術方案;
(4)明確事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次生衍生污染(如消防水、事故廢水、固態液態廢物等,尤其是危險廢物)的消除措施;
(5)應急過程中使用的葯劑及工具(可獲得性說明);
(6)應急過程中採用的工程技術說明;
(7)應急過程中,在生產環節所採用的應急方案及操作程序;工藝流程中可能出現問題的解決方案;事件發生時緊急停車停產的基本程序;控險、排險、堵漏、輸轉的基本方法;
(8)污染治理設施的應急措施;
(9)危險區的隔離:危險區、安全區的設定;事件現場隔離區的劃定方式;事件現場隔離方法;
(10)明確事件現場人員清點、撤離的方式及安置地點;
(11)明確應急人員進入、撤離事件現場的條件、方法;
(12)明確人員的救援方式及安全保護措施;
(13)明確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及物資保障供應程序。
2.7.2.2 大氣污染事件保護目標的應急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類型、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風向和風速,需確定以下內容:
(1)結合自動控制、自動監測、檢測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等工藝技術水平,分析事件發生時危險物質的擴散速率,選用合適的預測模式,分析對可能受影響區域(敏感保護目標)的影響程度;
(2)可能受影響區域單位、社區人員基本保護措施和防護方法;
(3)可能受影響區域單位、社區人員疏散的方式、方法;
(4)緊急避難場所;
(5)周邊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辦法;
(6)周圍緊急救援站和有毒氣體防護站的情況。
2.7.2.3 水污染事件保護目標的應急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類型、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河流的流速與流量(或水體的狀況),需確定以下內容:
(1)可能受影響水體及飲用水源地說明;
(2)消除減少污染物技術方法的說明;
(3)其它措施的說明(如其他企業污染物限排、停排、調水、污染水體疏導、自來水廠的應急措施等)。
2.7.2.4 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
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依據事件類型、級別及附近疾病控制與醫療救治機構的設置和處理能力,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可用的急救資源列表,如企業內部或附近急救中心、醫院、疾控中心、救護車和急救人員;
(2)地區應急搶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
(3)根據化學品特性和污染方式,明確傷員的分類;
(4)針對污染物,確定傷員現場治療方案;
(5)根據傷員的分類,明確不同類型傷員的醫院救治機構;
(6)現場救護基本程序,如何建立現場急救站;
(7)傷員轉運及轉運中的救治方案。
2.7.3 應急監測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環境應急監測小組或單位所依託的環境應急監測部門應迅速組織監測人員趕赴事件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迅速確定監測方案(包括監測布點、頻次、項目和方法等),及時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用小型、便攜儀器對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范圍及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斷,以便對事件及時、正確進行處理。
企業(或事業)單位應根據事件發生時可能產生的污染物種類和性質,配置(或依託其他單位配置)必要的監測設備、器材和環境監測人員。
(1)明確應急監測方案;
(2)明確主要污染物現場及實驗室應急監測方法和標准;
(3)明確現場監測與實驗室監測採用的儀器、葯劑等;
(4)明確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監測布點和頻次;
(5)明確根據監測結果對污染物變化趨勢進行分析和對污染擴散范圍進行預測的方法,適時調整監測方案;
(6)明確監測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
(7)明確內部、外部應急監測分工;
(8)明確應急監測儀器、防護器材、耗材、試劑等日常管理要求。
2.7.4 應急終止
(1)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事件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准,導致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後,經事件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現場應急結束;
(2)明確應急終止的程序;
(3)明確應急狀態終止後,繼續進行跟蹤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的方案。
2.7.5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周邊企業(或事業)單位、社區、社會關注區及人員事件危險已解除;
(2)對現場中暴露的工作人員、應急行動人員和受污染設備進行清潔凈化;
(3)事件情況上報事項;
(4)需向事件調查處理小組移交的相關事項;
(5)事件原因、損失調查與責任認定;
(6)應急過程評價;
(7)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
(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修訂;
(9)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
2.8後期處置
2.8.1善後處置
受災人員的安置及損失賠償。組織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出生態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2.8.2 保險
明確企業(或事業)單位辦理的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環境應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9 應急培訓和演練
2.9.1 培訓
依據對本企業(或事業)單位員工、周邊工廠企業、社區和村落人員情況的分析結果,應明確如下內容:
(1)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培訓內容和方法;
(2)應急指揮人員、監測人員、運輸司機等特別培訓的內容和方法;
(3)員工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方法;
(4)外部公眾(周邊企業、社區、人口聚居區等)環境應急基本知識宣傳的內容和方法;
(5)應急培訓內容、方式、記錄、考核表。
2.9.2 演練
明確企業(或事業)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的內容、范圍和頻次等內容。
(1)演練准備內容;
(2)演練方式、范圍與頻次;
(3)演練組織;
(4)應急演練的評價、總結與追蹤。
2.10 獎懲
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獎勵和處罰的條件和內容。
2.11 保障措施
2.11.1 經費及其他保障
明確應急專項經費(如培訓、演練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監督管理措施,保障應急狀態時單位應急經費的及時到位。
2.11.2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明確應急救援需要使用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2.11.3 應急隊伍保障
明確各類應急隊伍的組成,包括專業應急隊伍、兼職應急隊伍及志願者等社會團體的組織與保障方案。
2.11.4 通信與信息保障
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通信聯系方式,並提供備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
根據本單位應急工作需求而確定的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交通運輸保障、治安保障、技術保障、醫療保障、後勤保障等)。
2.12 預案的評審、備案、發布和更新
應明確預案評審、備案、發布和更新要求。
(1)內部評審;
(2)外部評審;
(3)備案的時間及部門;
(4)發布的時間、抄送的部門、園區、企業等;
(5)更新計劃與及時備案。
2.13 預案的實施和生效時間
列出預案實施和生效的具體時間;預案更新的發布與通知。
2.14 附件
(1)環境風險評價文件(包括環境風險源分析評價過程、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性定量分析);
(2)危險廢物登記文件及委託處理合同(單位與危險廢物處理中心簽訂);
(3)區域位置及周圍環境保護目標分布、位置關系圖;
(4)重大環境風險源、應急設施(備)、應急物資儲備分布、雨水、清凈下水和污水收集管網、污水處理設施平面布置圖;
(5)企業(或事業)單位周邊區域道路交通圖、疏散路線、交通管制示意圖。
(6)內部應急人員的職責、姓名、電話清單;
(7)外部(政府有關部門、園區、救援單位、專家、環境保護目標等)聯系單位、人員、電話;
(8)各種制度、程序、方案等;
(9)其他。
2. 應急預案編製程序包括哪幾個步驟
法律分析:(一) 成立工作組:
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編制隊伍、碧物賣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劃。
(二) 資料收集:
收集應急預案編制所需的各種資料。
(三) 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在危險因素分析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基礎上,確定本單位的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和後果,進行事故風險分析並指出事故可能產生的次生事故形成分析報告,分析結果作為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四) 應急能力評估
對本單位應急裝備、應急隊伍等應急能力進行評估,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五) 應急預案編制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注重全體人員的參與和培訓,使所有與事故有關人員均掌握危險源的危險性、應急處置方案和技能、應急預案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預案相銜接。
(六)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發布
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螞空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悔逗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3. 我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程序是怎樣的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6年1月13日]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⑴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准備工作。
⑶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⑷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l.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⑴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⑵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⑶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⑷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⑸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⑹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事項。
2.4 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國務院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2.3 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4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乾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2 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准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葯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8 人員防護
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 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台,提高我國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