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答題 崇尚程序正義有什麼樣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1、崇尚正義能確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是司法國家的標志,是人治向法治轉變的助推器;
2、程序法得到嚴格遵守,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公正、訴訟民主、人權保障程度的重要標志。
B. 程序公正的意義
1、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之一。司法公正具有嚴格執法的目的,但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員把處理案件結果上的公正視為司法公正的全部內容,他們認為,只要案件的最後裁判是公正的,那麼即使在程序上有所疏漏也無足輕重。在這一觀念的支配下,重實體輕程序成了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傾向。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化,如何確保程序公正已為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所關注。因為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證實體的公正。沒有程序的公正,即使結果公正,也體現不出來,也會有人懷疑你,特別是敗訴的一方就懷疑你有偏向。所以,在推進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必須牢固確立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觀念,把確保程序公正作為司法改革的重點來抓。
2、程序公正是確保當事人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固然是為了求得裁判公正,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但合法權益的保護必須通過行使訴訟權利來實現。因此,能否充分行使好法律規定的各項訴訟權利事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能否得到保護,事關法律規定能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執行。在現代社會,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倡導民主已成為一種趨勢,而程序公正正是民主的必然產物。可以這么說,程序不公是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一種剝奪。沒有程序上的公正,實體公正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訴訟權利也就無從實現。
3、程序公正是司法機關區別於其它部門辦案的重要標志。在中國,除了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外,有一部分糾紛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予以解決的,如調解委員會調處民間糾紛,律師居中調解等。但糾紛一旦進入訴訟狀態,司法機關在嚴格執行實體法的同時,還必須嚴格按照訴訟法規定的操作程序來辦理,這是司法機關區別於其它部門辦案的重要標志。如果司法機關把各種訴訟程序棄之不顧,則把自己的司法活動混同於了其它部門的調解活動,這是於法有悖的,也是與司法機關的性質相違背的。
C. 如何認識程序公正在維護公民權利方面的重要意義
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過程中的程序公正。在司法過程中,從立案到審理再到判決,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
這一司法程序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一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都應該立案,立案條件有規定,按規定辦就行了;二是審理,審理是對案件重組(回放),對案件的重組主要是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去偽存真,將證據組成一條符合邏輯的證據鏈,以還原案件的真象;三是判決,法官根據審理過程獲得的證據鏈,依據適用法律進行判決。
意義:
(1)有助於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通過公正的程序,人們既可以「預防」自身基本權利可能遇到的侵害,也可以矯正或是補救自身基本權利已經受到的損害。
(2)有助於協調復雜的社會利益結構。社會各個利益群體的特定要求就必定會越來越明確和多樣化。
(3)有助於限制公共(國家、政府)權力對於社會公正的不當干擾。本來,國家權力的主要功能在於立足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促進社會的公共事業。
(4)有助於減少社會公正實現過程中的技術性失誤。在程序公正當中,有不少屬於技術性、操作化的具體內容。這部分內容同樣是十分重要的。
(5)有助於形成社會成員對社會的普遍認同和信任。程序公正是要保證社會公正實現的最大概率。程序公正雖然不能保證每一項具體結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證大多數結果是公正的,而且還可以為糾正少數的不公現象留有餘地。
D. 如何強化程序正義理念及司法實踐執行力度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差遲到公平正義。」這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首要價值追求。要讓人民群眾感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最有力、最具體的手段就是每一起案件都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形象親和,司法公信,讓社會公眾「信」法。本文著重探討的是應用系統科學方法規范法院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親和力。
一、問題的提出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就是由人民共享發展成果,共同團結進步,這表明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社會追求的價值目標。同時,公平正義是協調社會各個階級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准則,既能促進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動長治久安的「和」,公平正義與社會主義的本質是內在統一的。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大任務。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人民群眾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更加強烈,一些民眾為爭得一分公平甚至比爭得幾分利益還要執著。人民法院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嚴格依法辦事,不枉不縱,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縱一個「壞人」,讓民眾感受到法律之威,感受到法律之仁,感受到公平正義在身邊。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實現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人無信不立。一個單位、一個行業、一個系統,如果得不到社會普遍信任,就會失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作為人民法院理應成為最講理、最公正、最值得信任的地方。但現實中,眼下處於社會轉型期,矛盾多、訴求廣、聲音雜,一些群眾不相信法院會依法公正處理案件;涉訴信訪高位運行,司法裁決自動履行率不高,執行難問題依然存在;在法院內部,個別幹警法治理念沒有牢固樹立,司法作風不端正,甚至徇私舞弊,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個別幹警對群眾「冷橫硬」,群眾意見大等等,都在客觀上制約了民眾對司法的感受。
二、實現「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的途徑
系統意義上的法院系統是一個開放系統,時刻處在陽光的照耀下。所以,法院管理必須確立系統的理念、運用系統的分析方法,從司法主體、司法權運行、司法監督等維度,從理念、能力、制度、文化等層次,建立最優化的管理體系。
(一)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隊伍建設是根基。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加強「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拒腐防變能力」的建設,具體到人民法院重點抓好:一是強化法官司法理念、職業道德建設。孔子曰「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近年來,相繼開展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為主要內容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都把「為民」作為本質要求,這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求人民法官必須牢固樹立「為民」的司法理念,落實依法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動原則,進一步增強司法的公信力。二是強鏈判化司法能力建設。司法人員作為法律的運用者,主要通過司法者的司法行為來體現「為民」,所以履職能力則是關鍵。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僅僅依靠理論上的學習和理解,還必須通過專門的訓練和實踐來實現。對司法者的培訓逐步實現由知識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專業型、由經驗型向素質型的轉變,提高司法者案件處理能力,調解疏導能力,運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斷能力,綜合協調能力等。
(二)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司法公正是基礎。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人民法院辦理的每一起案件,要做到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裁判公正、執行公正、辦案公正、形象公正,這是最基本的要求。為此,重點做好:首先,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主要涉及身份保障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兩。身份保障機制方面,在堅持實行司法考試制度的基礎上,選拔品行端正、法律素養較高、社會閱歷經驗豐富的人到司法隊伍中來,才能使社會公眾真正相信司法者是公正的、具有足夠能力公正辦理案件,才有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經費保障方面,雖然在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有些問題依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中共中央做出了虛喚李《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司法機關的保障機制,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會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其次,建立完善的審判管理制度,保障公正高效的辦案。建立科學的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評查體系、法官業績評價體系,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提高辦案效率,「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的鐵案。第三,建立完善的監督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任何權利都是一把雙刃劍,在賦予司法人員獨立的司法權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建立審判監督程序、科學有效監管考核及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黨內監督、人大監督、群眾監督以及和陪審員的監督,實現司法權由封閉到開放的轉變。
(三)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司法公開是重要措施。把司法依據、程序、流程和結果及時公之於眾,繼續開展「法院開放日」、庭審觀摩、庭審網路直播活動,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健全新聞發布制度,不斷增強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充分滿足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項措施,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努力確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必須認真落實司法為民。妥善審理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案件,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大力推廣普通程序簡易審、小額速裁程序以及上門立案、就地開庭、巡迴審判等便民舉措,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讓人民群眾「不怕打官司、打得起官司」。繼續深化「反規避執行」和清理涉訴信訪積案活動,努力解決好「執行難」問題。不斷修訂、完善和落實各項利民、便民、親民措施,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熱情周到服務,提升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五)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必須加強司法文化建設。司法文化建設是深化司法者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的重要途徑,是提升司法品味、增強司法公信力、樹立法律權威的重要手段。它包括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設四個方面。物質文化,是內在精神的物化形式的表象體現。行為文化,是幹警人生價值觀的折射。制度文化,科學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的機制。精神文化,是靈魂,處於核心地位。通過發展司法文化,充分發揮文化的教育、引導、凝聚、規范、約束、激勵、輻射作用,逐步塑造法官的人格品性、理想信念和行為准則,使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等理念內化於心,外踐於行。
安居才能樂業,公正才有幸福。公正司法,是能讓一切正能量喚醒並激活起來的「魔法石」。民眾將糾紛付諸司法,是緣於相信司法是受侵犯的權利得以救濟的最後一道屏障,是實現、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陣地。人民法官只有嚴格依法公正辦案,才能不斷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E. 程序正義理論在當代法律程序中有何意義
在刑事司法中,對於實現程序正義而言,刑事辯護制度是一項不可缺少的制度。盡管人們對程序正義的標准尚未達成一致見解,但無論是在「自然正義」的古老原則中,還是在「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條款里,抑或在國際性法律文件所規定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中,都把被指控人的辯護權視為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正如美國學者所言:「司法正義──不管是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是其他任何種類的,都不僅僅是目的,而且還是一種程序;為了使這一程序公正地實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刑事辯護制度在實現程序正義中的作用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它有助於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
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訴訟職能相分離,裁判者中立、控訴方和辯護方平等對抗,這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體現程序正義的重要方面。在訴訟發展史上有過兩次重要分工,第一次重要分工是司法權從行政權中獨立出來,第二次分工則為控訴權與審判權相分離,這兩次分工為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提供了前提。然而,如果不建立辯護制度,控訴方就失去了對立面,審判者的中立地位也就無從談起,刑事司法就會帶有了強烈的「行政」色彩。
刑事辯護制度的建立,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方與控訴方擁有平等地位的基礎,也是審判者相對中立的重要條件,它保障了訴訟過程中對單方發現規則 (the unilateral discovery rules)進行有爭論的說明,充分體現了刑事程序的「訴訟性質」。對於形成合理的刑事訴訟結構、保障程序公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沒有刑事辯護制度,一旦警察、檢察官認為被指控人有罪,從偵查到公開審判,象流水作業一般被指控人均被認為有罪,這是司法實踐中難以否認的事實。
2、它使被指控人能夠積極參與訴訟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