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審的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1 、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7)宣判。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Ⅱ 二審的程序有哪些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指上級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裁判而提起上的訴的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第二審法院對制,應對原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根據案件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1)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2)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的,予以改判; (3)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改判。 第二審程序 和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二審程序是 第一審程序 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再審程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後可以更加清楚
Ⅲ 二審的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序如下:1、立案;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凱伏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陳述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陪緩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盯亂攜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