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國立法流程急!懸100!
美國的立法程序
美國國會是美國政府的立法機構,故美國的立法程序,實際上就是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美國國會分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眾議院議員有435人,每一名議員代表一個國會選區,任期為兩年。眾議院里議員的席次是以每一個州的人口依比例計算,比方說加利福尼亞州人口眾多,選區也多,所以在眾議院里就有53名眾議員代表加利福尼亞州;相反的,懷俄明州雖然面積廣大,但是人口稀少,所以整個州就算一個國會選區,在眾議院里只有一個席位。參議院則不同,不管州的面積和人口多少,每一個州都有兩名參議員,所以參議院里總共有100席位,每一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大體如下:
1.立法提案
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從擬定立法草案開始。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擬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國會議員可以正式在國會里提出。在通常情況下,立法草案是由國會議員和其助理擬定的,這些議員會在其選區競選期間了解了選民對某些議題的想法,並向選民保證他如果選上將會在國會里提出其選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參議員和眾議員被選民選入國會,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另外,議員的選民,不管是個人或組織,也可以把擬定的立法草案轉交給代表當地選區的議員。與此同時,美國行政部門,包括美國總統和內閣成員等也可以向眾議院議長或參議院議長提出立法草案。這種立法來源叫做「行政溝通」(Executive Communications)。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必須向國會報告「國家現況」,這就是為甚麼每年總統必須在國會發表國情咨文的原因。總統通常趁這個時候向國會提出法案建議,在國情咨文發表過後,總統會正式把他的立法草案送交給國會有關委員會,委員會主席通常會立刻以原本的形式或修改過的版本向國會提出。
2.提案類型
提案的類型有四種。這四種形式包括法案(Bills)、聯合決議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決議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和簡單決議案(Simple Resolution)。在參議院和眾議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比方說,2001年到2002年期間,參眾兩院提出了8948 項法案和178項聯合決議案。在這些法案中,眾議院提出了5767項法案和125項聯合決議案。「聯合決議案」和「法案」兩者沒有很大的不同,兩者都需要經過同樣的立法程序,不過對美國憲法的修正案必須以聯合決議案的形式提出。這種決議案得到眾議院和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將直接送到總務管理局局長,讓總務管理局局長送交到各州徵求各州批准,不需經過總統批准。聯合決議案成為法律的方式和法案相同。
至於共同決議案和簡單決議案的處理方式則和法案或聯合決議案的方式有所不同。這兩種類型的提案通常和制定美國法律無關,而是和兩院議事規則、運作和表達兩院對事情的看法有關。所以當兩院通過這種類型的決議案後,決議案不會遞交給總統,要求總統批准。
共同決議案無約束力。眾議院提出的共同決議案得到全院通過後將由眾議院議事員簽署後做為記錄,參議院通過的共同決議案將交給參議院秘書簽署,兩院通過的共同決議案都不會遞交給總統採取行動。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何議員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眾議院有關單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後會給這個立法草案一個編號,然後把這個立法提案送交和這個立法有關的委員會(Committee)或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讓小組成員對草案進行審議。
3. 委員會和聽證會
根據國會圖書館的介紹,美國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步驟可能就是委員會的行動。委員會或委員會小組成員在這個階段對提出的立法草案進行密集的考慮,仔細研究和辯論,如果立法議題有足夠的重要性,委員會會通過舉行公共聽證會,來了解正反兩方對這項立法的意見。接下來,委員會小組成員將對這項新的立法投票,來決定對這項立法採取甚麼行動。委員會成員可以對提出的立法進行修改,委員會成員再投票決定是否贊成這些修改。如果這項立法沒有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得到批准,這項立法的壽命就在這里結束了。
4. 全院表決到兩院協調
得到委員會多數贊成通過的立法將被送到眾議院全院,在眾議院院會中讓全體議員對立法進行審議,辯論和投票。這項立法通過適當議事程序在眾議院全院表決後,將送到參議院審議。如果參議院對眾議院的立法有修改,這整個修改後的立法必須再送回眾議院審議。眾議院和參議院有時會在同樣一個議題上有不同看法,像最近在美國炒得沸沸揚揚的移民法案問題就是一個例子。
5. 總統簽署
當會議委員會的成員達成共識後,同一個版本的立法草案將會分別在眾議院和參議院表決,如果立法草案在兩院都得到通過,這項草案將送交給總統,請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這五個步驟就是美國的基本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