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時間如下:
1、一般為二十天,最長為一個半月;
2、根據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唯扒之後應當在二十天之內審理完結,如果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舉山虛徒刑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能超正燃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程序五個階段包括哪些內容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⑵ 法院簡易程序多長時間
法院簡易程序為三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以上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⑶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限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結合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作出審理的時候,若是適用簡易程序,則從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之內,就需要對案件作出審結。
一般簡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訴,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不能上訴。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一般的簡易程序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簡易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制,所以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訴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是什麼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