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文書送達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按照以下順序採取不同的送達方式:首先採用直接送達,當直接送達不能達到目的時才可以採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不成,才可以採用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不成,才可以採用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