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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多少天審理完畢

發布時間:2023-08-09 19:32:41

Ⅰ 簡易訴訟一般要多久

如果案件適宜簡易程序的話,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會在三個月審理完畢。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那麼也會在一個半月以內審理完畢。如果案件情形比較復雜的話,那麼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簡易程序的表現: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二)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四)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五)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七)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Ⅱ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少

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審限作出了明確、嚴格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Ⅲ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45天。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此寬政案件,認為差扒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虛橋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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