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知道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如何分辨它們,請詳細說明,或者舉例子
一、內容不同
1、實體法: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2、程序法: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二、功能不同
1、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三、特點不同
1、實體法:具體到權利義務內容,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程序法在過去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范,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並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並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Ⅱ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
區別有:功能不同、內容不同、地位不同。法律程序與法律實體同屬於法律規范范疇,兩者之間不僅存在著內容上的區別,而且存在著相關屬性與功能上的聯系,法律程序與法律實體表現為手段與目的、現實與可能、過程與結果、形式與內容等多重關系.每一項具體權利義務,每一項法律的實施過程,也就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統大豎圓一過程.
法律分析
實體法的主要功纖明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實體法律與程序法律的區別:(一)定義不同。 實體法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予以劃分的一種法律類別,是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的法律,又稱訴訟法。(二)涵蓋的內容不同。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滾塌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三)主要功能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Ⅲ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是什麼
法律分析: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程序公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性事項進行司法活動,追求的是過程的公正,實體公正是指案件處理的結果合乎正義,但是程序公正的最終目標是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Ⅳ 什麼是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應當盡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一方面在於通過合理的設置,保障個案的實體公正,另一方面則在於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訴人出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不僅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一大特點:改變了我國刑事訴訟超職權主義的模式,設置了控、辯、審相分離的訴訟模式。無疑,這一模式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發展的方向,司法實踐中也十分有利於保障被告人權利。但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於公訴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審判員在司法實踐實際操作中,不僅承擔了宣讀起訴書和出示證據的職責,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反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任務,容易導致法官產生為起訴書和證據辯護的心態,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時,庭審法官集控、審兩項職能於一身,容易導致法官身份錯位,嚴重侵犯被告人的權利。例如當被告人對犯罪指控無異議,卻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解時,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尷尬,或者由於辯護意見沒有得到公訴人的反駁,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職權進行辯駁,只能採納辯護意見;或者因為公訴人沒有出庭,根據卷宗無法了解被告人具體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錯誤裁判,會要求被告人、辯護人舉證證明,無形中將原本應當由公訴人承擔的證明責任交給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辯護難度。
另外:法官身份錯位本身就是對程序公正的極大傷害。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基本上只要開庭審理,檢察官無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如英國的簡易程序體系,一種是根據書面訴狀直接裁判,一種是治安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特點只是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美國的辯訴交易體系,不再經過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義大利的簡易程序體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偵查案卷、辯訴協議、處罰令直接判決,或者必須快速審理;日本的簡易程序體系,明確要求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些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雖然進行了諸多簡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對控、辯、審充分分離的基礎上,被告人的自主權、異議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與效率的理論,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不管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都應當盡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實現,而公訴人出席法庭,無疑就是對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Ⅳ 程序法和實體法怎麼區分理解呢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內容不同、功能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關於程序方面的法律。
2、實體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
二、內容不同
1、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2、實體法
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三、功能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2、實體法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擁有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者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
Ⅵ 司法公正分為實體公正和什麼
是的,司法公正可以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維度。
在對司法公正的理解中,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一對非常重要的概念。程序公正指的是過程公正,即司法過程應當有正當的法律程序,這些程序應當符合司法的內在本性和運作機制的公正要求。實體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實體結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結果應當以法定的事實為基礎,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和規范,以實現司法公平的解決糾紛,處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實體公正強調個案處理的公正性。
關於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系,目前學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實體公正優先論和程序公正優先論。實體公正優先論認為,司法結果公正是優先的、最終的公正,程序公正首先為實體公正服務。程序公正只是一種手段,實體公正才是最終目的。這種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但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和司法理論研究的深入,這種觀點在學界的影響日漸式微。程序公正優先論認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當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程序公正優先。這種觀點於上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司法改革時提出,目前在司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已經成為主流觀點,甚至有人宣稱「程序就是目的,法律就是程序」。
筆者認為程序公正優先和實體公正優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各自的不足和缺陷。
一、實體公正優先論的缺陷
首先,實體公正優先論的最大缺陷是沒有看到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和程序自身的價值。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離開實體內容來評判的。比如,一般來說,公開的審判要比秘密的審判好,有當事人參與的程序要比無當事人參與的程序合理等。上述程序合理性的評判無需藉助於法律的實體內容就可以獨立進行。這說明程序是相對獨立於實體內容的,程序有自身的內在價值。美國學者貝勒斯對程序自身的內在價值論述得非常充分,他認為,程序的內在價值是不依賴於結果的,它們是獨立於程序的結果之外的。我國學者陳瑞華認為,評價法律程序的價值標准在於它本身是否有一些內在的優秀品質,而不是它在確保好結果得以實現方面的有用性。[1]
其次,實體公正優先論忽略了法律程序對法治實現的重大意義。法律程序除了對解決實體爭議、正確適用法律有重要意義外,對法治的實現也具有關鍵性的意義。法律程序在西方近500餘年的法治進程中起過重要作用,它與法律職業並列被稱為法治的兩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推動力。具體而言,正當的法律程序是權利平等的前提;是權利制衡的機制;是法律權威的保障;是解決糾紛效率的保證;是權利實現的手段。[2]
第三,實體公正優先論不利於我們的法理念與世界接軌,不利於開展國際司法合作和司法協助。我們生活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是解決許多法律問題的必要途徑。《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已將程序保障和程序公正標准國際化。為了履行我們的國際義務,也為了更好地開展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我們有必要強調程序公正。
此外,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上缺少「正當程序」、「程序公正」的基因。近代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深受將實體公正推向極致的大陸法的影響,而新中國建國初期在創立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又受到強調集中性、忽視個人權利、重實體、輕程序的蘇聯法制的直接影響,因而不可避免地導致我們在司法審判中極力推崇實體公正,忽視甚至抵製程序公正。這樣做的結果,即使最後裁判結果是正確的,也損害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因此從根本上說是不公正的。
二、程序公正優先論的不足
程序公正是英美法的傳統,它起源於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英美國家在長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重視程序正義的傳統和理念,即不是從某種外在的客觀標准來衡量判決結果正當與否,而是通過充實和重視程序過程本身來保證結果能夠獲得當事人的接受。筆者認為,程序公正確實非常重要,但是也存在著諸多不足。
首先,程序公正可能會導致個案中的實質不正義,甚至會導致整個社會的不正義。程序公正是用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規則調整社會關系,這就有可能會引起個案的不公正與不合理,甚至會對社會造成更大、更多的不公正。事實上,將程序公正推向極致的美國的立法和司法界已經意識到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有很多弊端,並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如承認「偵查陷阱」所獲得的證據在一定情況下合法有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