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叫程序違法
法律分析: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簡言之,實體法就是規定犯罪分子犯了什麼罪,有什麼依據,該如何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規定某個法律如何執行,執行過程中應該遵照什麼順序,有哪些程序,怎麼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體違法犯罪的判定,只規定執行程序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Ⅱ 程序違法的十種表現
程序違法的表現不是十種,而是兩種。
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採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
一、程序違法的情形有這些
1、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
2、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採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
3、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
二、有以下情形屬於違法解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上訴程序違法的情形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2011年9月5日起,上訴人向一審法院申請立案,直到12月5日,才被受理。期間三個月,沒有收到任何文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2)、本案簡單明了,依法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而被一審法院故意拖延近一年,上訴人多次詢問無果,也沒有收到任何文書。直到2012年12月1日才收到一審法院郵寄來的(2011)開民初字第3722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3)、一審法院沒有公開宣告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2、一審法院庭審違規。法官沒有平等對待訴訟雙方,多次無理打斷上訴人(時為原告)發言,原告在法庭上向被告發問,被告無言以對時,鄧子平法官提示其拒絕回答並與上訴人發生爭吵(筆錄21頁),致使本案關鍵事實沒有被查明;在被告向原告發問過程中,審判人員幫忙發問(筆錄24頁);嚴重違反了《法官行為規范》第30條第4、5、6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9條之規定。
四、行政許可證違法的情形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許可法》第69條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④對不具備申法律教育網原創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⑥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Ⅲ 什麼叫程序違法
所謂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
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一是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二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三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准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分類
對於程序性違法由於其在訴訟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
(1)立案與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
(2)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性違法,
(3)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Ⅳ 執行法官執行程序違法的認定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或者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進行,導致裁判錯誤的,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法官程序違法屬於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予以處分。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程序違法,可以申請上訴或者再審。對違反程序法官可以向法院領導反映或者同時可以向監察部門等反映情況。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法官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怎麼辦
1、收集好證據材料申訴到高級法院,只要情況屬實,高院就會裁定立即停止執行解除凍結,對案件重新審理。
2、縣區級法院違法辦案司空見慣都習慣了,最好的做法就是趕快把程序走完,好上訴申訴。
3、中級法院多數公證,但在對待自由裁量權明顯顯失公平的案件,也不是輕易改判的,都是讓調解結案。4、執行程序即使違法,沒上級法院改判也會繼續的。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三條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Ⅳ 審判程序違法的情形是什麼
【法律分析】: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