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區分「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區分:1、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2、兩者確立的法條依據不同。3、兩者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4、兩者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5、結案後是否繼續查控財產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⑵ 什麼叫終結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來結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何申請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財產線索清單等材料來再次申請執行。並且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⑷ 如何解除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只要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申請人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所以,不需要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⑸ 什麼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一般來說,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對於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執行程序的終止和執行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里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出現這個名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法院為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執行程序的終結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可以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 執行終結的案件是指被執行人按照判決書的內容,或者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⑹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終結執行一樣嗎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執行手續,採取了相應強制措施,窮盡了執行手段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
⑺ 我是被執行人,如何申請終結執行程序
你好,已經根據生效判決履行完畢的話可以聯系執行局。
⑻ 執行程序終結和執行終結有什麼區別
應該肯定你寫錯了,沒有執行完畢的案子應該是執行中止而不是執行終結。執行中止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恢復執行。執行終結則是案件已經執行完畢,不能再執行了。
如果你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你可以向執行法官提出。
⑼ 執行程序終結和執行終結有什麼區別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13
⑽ 如何申請執行終結
在執行程序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時,即應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這叫做執行終結。執行終結是結束執行的一種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結束執行終結。執行終結是結束執行的一種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結束執行程序,而是因發生特殊情況而無法或者無需執行,不得不結束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的規定,終結執行的情況有:第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的
執行開始後,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如果這種處分行為確屬申請人自願,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准予其撤回申請,裁定終結執行。
第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生效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根據。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被製作單位或者它的上級領導機關依法撤銷,執行就失去了根據,執行程序當然不能繼續進行。
第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如有遺產的,人民法院就執行他的遺產,以償還所欠的債務;如有義務承擔人的,也應責令承擔人完成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死亡後,既無遺產也無義務承擔人時,執行工作就無法進行,因此應當予以終結。第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是人身權益案件,這類案件中,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基於特定人身關系而產生的,與權利人的主體資格不可分離,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轉讓,又不能繼承。所以,這些案件的權利人死亡扣,權利人所享有的該項民事權利即告消滅,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也隨之消失,因而應終結執行。第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這是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只限於公民。執行共和人有在被申請執行人有償付能力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果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根本無法償還借款,而且又無任何收入,無法養活自己,又喪失勞動能力,即使將來也無法償還借款,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所以只能終結執行。第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彈性條款,是指以上五項規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法院執行時靈活掌握。在執行過程中,只要人民法院認為出現的情形使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或者沒有必要進行,就可以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