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法醫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法醫判定申請流程:1、被判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查詢後出具《法醫判定委託書》;2、被判定人持《法醫判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材料到法醫判定中心判定;3、判定的依照「首診負責制」的准則受理判定,認真問詢受傷史、查驗傷情並及時攝影,依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查看及復查,某些醫學材料應依照「會診准則」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4、判定人製造規范化的判定書(包括判定正文、損害照片),依照《判定書審閱簽發准則》由有關領導審閱簽發後交法醫判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判定人或辦案單位收取判定書;5、彌補判定和重新判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後到法醫判定中心進行判定或重新判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② 怎麼做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內容:1、司法鑒定程序1)審查鑒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2)舉行聽證會;3)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4)出具鑒定文書。2、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鑒定程序及權利1)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與鑒定有關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4)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5)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鑒定人的提問;6)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鑒定人員迴避;7)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8)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鑒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3、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鑒定當事人可以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鬧陸身份、聯系方式等;2)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3)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4)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鑒定人在鑒定前或聽證會後全面了解當事人申請鑒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鑒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鑒定文書。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鑒定人的效果。5、不服司法鑒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鑒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鑒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鑒定的法定情形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5)鑒伏彎伍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准確鑒定因素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缺或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③ 司法鑒定怎麼走流程
(一)初審,由鑒定人負責。
1、核對委託人(代理人)身份。決定受理的,應當復印委託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收取委託人的介紹信。
2、審核鑒定委託書。審核委託鑒定事項是否明確、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屬於本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是否屬於重新鑒定,委託人是否簽字或蓋章爛宏。
3、審核鑒定材料。審核鑒定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保存情況,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
4、商議委託鑒定事宜。明確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費的收取標准、鑒定文書的送達 方式、需要退還的鑒定材料及退還方式、需要補充的鑒定材料及時間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見。經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報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批。
(二)審批,由鑒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的鑒定人負責。
1、聽取初審人的意見,審查鑒定材料,簽署是否受理意見。
2、鑒定機構負責人在《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中簽署意見,決定是否受理,以及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人、承辦人、鑒定費等事項。
(三)受理,由承辦人負責。
1、決定當場受理的
①收取鑒定費用。鑒定機構財務人員收取委託人鑒定費後,應當出具稅務憑據。
②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示範文本格式,與委託人簽訂一式兩份《司法鑒定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
2、決定補充材料的
①收取鑒定委託材料。經審核,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應當填寫一式二份《司法鑒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其中一份交委託人(代理人),一份連同收取的其它鑒定材料由承辦人保存。
②告知補充材料內容。待鑒定材料補充齊全後,按當場受理的程序辦理。
3、決定不予受理的
①說明不予受理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代理人)說明理由。
②退還鑒定材料。
二、鑒定的實施
(一)准備,由承辦人負責。
1、通知指定或御歷擾者選定的鑒定人。對同一鑒定事項,鑒定機構應當通知二名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鑒定人進行鑒定。
2、移交鑒定材料。向鑒定人移交鑒定材料,並履行登記手續。
3、明確鑒定具體事項。與鑒定人商定鑒定的具體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
4、通知委託人(代理人)有關鑒定事項。落實《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鑒定時間、地點等事項。
5、做好鑒定相關准備。准備鑒定儀器設備、協調檢驗(查)工作。
(二)鑒定,由鑒定人負責。
1、介紹參與鑒定的鑒定人。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鎮旦下。
2、確認是否申請迴避。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3、聽取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意見。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4、進行鑒定相關檢驗(查)。檢驗(查)時,無關人員應當離場(經鑒定人同意除外)。
5、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
6、鑒定人發表鑒定意見。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意見上簽名。
三、鑒定文書的簽發,由承辦人負責。
1、製作鑒定文書。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規范》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製作鑒定文書。
2、送鑒定人核實。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文書底稿上簽名。
3、報機構負責人簽發。將鑒定人核實後的鑒定文書送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
4、送鑒定人確認簽名或者蓋章。將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後的鑒定文書正本送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5、加蓋機構鑒定專用章
6、按《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方式送達鑒定文書。
7、退還應退的鑒定材料。按《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退還應退的鑒定材料,並由委託人(代理人)簽收。
8、立卷並歸檔。由承辦人按照《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做好立卷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