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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獨立原則的含義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8-04 01:08:51

❶ 什麼叫數據與程序的物理獨立性,什麼叫數據與程序的邏輯獨立性

定義:1.物理獨立性是指用戶的應用程序與存儲在磁碟上的資料庫中數據是相互獨立的。即,數據在磁碟上怎樣存儲由DBMS管理,用戶程序不需要了解,應用程序要處理的只是數據的邏輯結構,這樣當數據的物理存儲改變了,應用程序不用改變。
2.邏輯獨立性 邏輯獨立性是指用戶的應用程序與資料庫的邏輯結構是相互獨立的,即,當數據的邏輯結構改變時,用戶程序也可以不變。
前者是應用程序與資料庫的數據,後者是應用程序與資料庫的邏輯結構,並非角度不同,而是對象的不同

❷ 刑法簡答題:程序法的內涵和意義

在現代社會法治與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開的,如果把法治看作是良好的法律能夠普遍遵守,那麼,法律必須要通過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運作,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一些正當的程序如司法獨立、公開審判都成為了基本的法治原則。司法以正確地適用法律,裁決糾紛為宗旨,司法過程乃是准確地適用法律的過程。然而,適用法律並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和自由決定的過程,而必須嚴格依附一定的程序,只有在嚴格公正程序的規范下,法律才能得以准確地適用於具體的案件,法律的正義價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實現。

程序必須是公正的,才能形成裁判公正的基礎。公正在訴訟領域始終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如何理解程序公正的內涵呢?一般認為,程序公正主要是指程序法的規范是公正的、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從總體上說,此種見解是合理的。然而,程序公正不能完全從程序法所確定的規則的內涵中理解。它還包括了整個司法制度在運作中的程序是否公正的問題。例如英國學者貝克爾增把法院的獨立、中立視為「司法程序的心臟」或公正程序的最基本的要件[13],黑格爾也把不帶對特殊利益的主觀情感「,而在特殊場合中」認識和實現法「視為法院的基本使命[14].由此可見,法院的獨立乃是程序公正的最重要的內容。而審判的獨立絕不是單純的程序法所包括的制度,而包括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原則和內容。

在許多情況下,程序的公正與實體法制度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兩者甚至是不可分開的。例如,無論是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還是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 justice)」,都可以既解釋為實體法的原則,也可以解釋為程序法的規則,正像英國丹寧法官所指出的「我所說的『正當程序』指的不是枯燥的訴訟程序條例,它在這里——和麥迪遜提出美國憲法修改案時所說的非常相似——即『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15].它是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的採用,法律救濟順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16].所以,司法過程中所採取的由法律所確認的各種公正的訴訟方法和制度,如無最推定原則、逮捕和搜查等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公正的調查程序、辯護制度、陪審制度等都屬於正當程序的范疇。這些制度不完全是程序法的范疇,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理解為實體法的規則[17].

那麼,程序公正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呢?一般認為,其內容主要包括:

1,裁判者的獨立和中立。中立是指「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或者按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nemo judex in parte sua)。所謂獨立,是指法官只能服從法律,在司法活動中不受任何外來的干預。嚴格地說,獨立是一項整體制度的要求,而中立則是在一個特定的具體案件中的正當程序的要求。獨立的含義更為廣泛,它常常包括對中立的要求。因為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法官對訴訟當事人雙方保持中立的立場,對任何人當事人一方不具有好、惡和偏見,對其審理的案件不具有利害關系,這本身便是司法獨立的內涵。

按照戈爾丁的看法,獨立、中立是以一種公平方式運行,給予當事人一種受公平待遇之感,因為公平能夠促進解決並在當事人心中建立信任感[18].實際上獨立與中立,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整個司法程序運作的前提,也是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的基礎。司法者的中立可以被視為一個正當的訴訟的基本特徵。因為對抗的雙方相互爭訟,法官居中裁判,三方互動才能形成訴訟。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屈從於任何外來的壓力而偏向任何一方,甚至與一方聯合而反對另一方,則訴訟的本來含義也就不存在了。正如美國學者亨利盧本斯所指出的:「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念,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也就不復存在了。宣布決定的法官,其作出的決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響,他也不是法官[19].

從程序公正的角度來看,司法的獨立、中立不僅要求法官要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如個人的干涉,而且還要求在程序上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在程序過程開始以前,不對訴訟參加和案件的事實本身做任何先驗的評價或預測,在對案件的事實作完整的、全部的了解以前,不得對裁決結果形成任何先入為主的意見。第二,對訴訟的參加者的平等地位及其請求和主張予以相同的重視,不得對任何一方具有好惡偏見。即使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雖然控方是國家機關,但法院也不是其利益的代表,而是控辯雙方的裁判者,他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要根據是非曲直和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公正裁判。第三,裁判者對訴訟參與者及案件的事實不具有任何利益的關聯性,否則,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例如法官的配偶、子女、親屬作為訴訟一方的律師,將使法官與該案件形成利害關系,該法官應主動申請迴避。

2、程序的合理性,這就是說,整個司法過程都必須具備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於操作的程序,從而限製法官的恣意,使裁判體現公正性、判決具有可靠的預測性。所以,在司法活動的每一個過程和環節中,都必須有程序規范的存在,從案件的起訴、受理、開庭、辯護、辯論、質證、裁判、執行、上訴、審判監督等等,都要依循嚴格的程序規范。程序的設計越細蜜、合理,則便對法官的恣意和濫用裁判權的行為形成更為嚴格的限制,使裁判公正更具有保證。另一方面,程序應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充分尊重。程序制度本身賦予了訴訟當事人一系列權利,如聘請辯護人、要求迴避、要求公開審判等權利。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定范圍內放棄自動的權利。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和放棄程序權利的自由,也是正當程序的內容。

3,程序的公開性。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內容。一切骯臟的事情都是「暗廂作業」中完成的,追求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公開的、透明的。正如肖揚同志所指出的,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明確任何人不得搞「暗箱操作」,將審判活動置於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20].程序的公開性、透明化要求首先要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以外,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實行公開審判,當事人的證據、理由必須當庭提出,並應在公開程序中進行辯論和質證。其次,應當重大限度的允許民眾旁聽審判。此外,判決書也應當完全公開,法官的判決理由應向公眾展示,以利於公眾的監督。

4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平等性意味著程序要保障訴訟者與人在訴訟活動中能夠平等地參與活動,平等地對待訴訟參與者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對任何一方不得因其年齡、性別、社會地位等而在訴訟中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在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被告的程序權利。在行政案件中,即使是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參與訴訟,他們不享有任何優越於普通公民的地位和權利。在程序的設計過程中必須要給予雙方平等的攻擊和防禦的權利。程序權利與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程序權利得以充分體現,當事人才能相信訴訟的公正,並能通過訴訟充分維護其權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

5,程序的民主性。按照程序的民主性的要求,一方面,程序的民主要求當事人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請求和意見,而裁判者要認真地、耐心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仔細分析其提供的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公正的裁判。審判的民主性是防止法官的恣意專橫以及濫用職權所必須的。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當被給予充分的機會,向法院陳述自己的案情以保護自身利益。[21]當事人所獲得的聽證的權利,當面地和直接地向裁判者作出陳述的權利是當事人所享有的重要的程序權。另一方面,民主性還包括在訴訟過程中應通過陪審而實現民眾的參與和對訴訟的民主監督,羅伯斯彼爾指出:「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不過是法律對於法官的弱點和私慾所採取的預防措施而已」[22]這句話雖然過於偏激,但確實指出了通過民眾的參與司法過程而對審判進行監督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在程序中通過完善各項民主監督制度以確保裁判結果的公正。

6,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時性。公正的程序也應當便於公民實現訴訟權,避免程序上的繁瑣和極端形式主義。例如簡單的糾紛應當以簡單程序進行,以盡可能縮減程序的成本。程序也應當及時終結,裁判時間不可遙遙無期,因為任何遲來的正義都可能構成不正義。訴訟時間的拖延對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會形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還要看到,證據不可無限制的提出,訴訟也不可永無止境地進行。當法定程序完結以後,訴訟應當終止。

總之,公正的程序不僅要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而且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同時在程序的設計中,也要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和體系性,程序的各個部分也要彼此協調,才能夠充分發揮程序的作用。

❸ 什麼叫數據與程序的物理獨立性,什麼叫數據與程序的邏輯獨立性

物理獨立性是指用戶的應用程序與存儲在磁碟上的資料庫中數據是相互獨立的。即,數據在磁碟上怎樣存儲由DBMS管理,用戶程序不需要了解,應用程序要處理的只是數據的邏輯結構,這樣當數據的物理存儲改變了,應用程序不用改變。

邏輯獨立性是指用戶的應用程序與資料庫的邏輯結構是相互獨立的,即,當數據的邏輯結構改變時,用戶程序也可以不變。

邏輯數據獨立性比物理數據獨立性更難做到,這是因為應用程序對於它們所訪問的數據的邏輯結構依賴程度很大。

數據獨立性的概念同現代程序設計語言中抽象數據類型的槪念在許多方面是相似 的。兩者均為用戶屏蔽具體實現的細節,使用戶可以只考慮概括的結構,而不必考慮低層實現細節。

(3)程序獨立原則的含義是什麼擴展閱讀:

作用:

1、數據與程序的獨立

把數據的定義從程序中分離出去,加上數據的存取又由DBMS負責,從而簡化了應用程序的編制,大大減少了應用程序的維護和修改。

可以說數據處理的發展史就是數據獨立性不斷進化的歷史。在手工管理階段,數據和程序完全交織在一起,沒有獨立性可言,數據結構作任何改動,應用程序也需要做相應的修改。

2、獨立發展

文件系統出現後,雖然將兩者分離,但實際上應用程序中依然要反映文件在存儲設備上的組織方法、存取方法等物理細節,因而只要數據作了任何修改,程序仍然需要作改動。而資料庫系統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使程序和數據真正分離,使它們能獨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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