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簡易程序多久下判決書
一、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1、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沒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三個月內下判決書,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二十日內下判決書。當事人還需要去交警大隊才能結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賠償的一個依據,後期還會涉及到賠償調解,而且在交警的調解下如果和解不了的,還有可能需要到人民法院去起訴,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如果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還會面臨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
2、法圓亮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李備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不能做簡易注銷的情況有哪些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注銷前需經批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橘擾寬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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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簡易程序多久下判決書
相信有很多的人對於簡易程序的概念是怎樣一回事,國家返嫌激對於簡易程序也是做出了很多的規定的,這裡面的規定是有很多的,也有很多的東西需要注意的,那麼法律規定是怎樣的?簡易程序多久下判決書?我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識可以幫助到您。Ⅲ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即三個月內下判決書。
1、人民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的期限是3個月,如果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