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的期限為兩年,即違法行為兩年未被發現的,兩年後即使發現也不再追究。
當然,如果發現了違法行為,只是找不到違法行為人或者證據不確鑿,無論多久都可以追究。
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中,無論是遵循程序的行政機關還是進行司法審查的法院都把較多的注意力投入在「外部程序」——行政程序中直接關系相對人程序權利——的部分之中,而對一般程序中不直接與相對人發生關聯即歸類為「內部程序」的部分未予以相應的重視。在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在案卷歸檔時,採取分裝正、副卷的做法,把涉及外部程序的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書、權利告知書、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回證、詢問筆錄等裝訂成正卷,涉及內部程序的部分——立案審批表、強制措施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等裝訂成副卷,在行政處罰受到司法審查時,僅向法院移送正卷,而副卷僅在行政機關內部供留檔使用。法院在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時,也僅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明遵循外部程序的材料,而對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的程序步驟一般不作審查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演算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