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多久結案
法律分析: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幾天出結果
法律分析:
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而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二審中,對判決上訴的,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對裁定上訴的,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衍生問題: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麼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3. 簡易程序立案後多久通知被告
法律分析: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4. 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幾天判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分析】
如果案件適宜簡易程序的話,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會在三個月審理完畢。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那麼也會在一個半月以內審理完畢。如果案件情形比較復雜的話,那麼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簡易程序可以不用書面形式提出訴訟,原告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法院提出訴訟。同時在答辯過程中,也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答辯。同時如果案件適用於簡易程序的話,雙方對於案件無爭議的話,那麼審判人員會綜合意見以後進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二)受理程序簡便。(三)傳喚方式簡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5. 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幾天判
一、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幾天判
1、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一般20天審結,最長是一個半月審結。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該在立案那天開始算起三個月之內進行審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該在第二審立案那天開始算起三個月之內進行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延長的,由本院的院長予以批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二、法庭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法庭審理流程如下:
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評議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