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對誰有利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一般指當場處罰程序。 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1、轉換條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2、發現方式: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3、審限計算: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程序轉化時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