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訴訟程序是什麼意思
訴訟程序是法律規定的解決案件爭訟的步驟和方法。
訴訟行為:
訴訟行為也稱訴訟活動,指司法機關與訴訟當事人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能發生訴訟效果的法律行為。包括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拘留、逮捕、審判;對民事案件的受理、調查、收集證據、調解,以及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或辯護等。訴訟行為除了應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條件外,還須具備訴訟法所規定的條件。
即:案件須屬司法機關主管和管轄;當事人須具有當事人能力,刑事行為人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且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依法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案件須是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橋宏處理);告訴才處理的須有受害人等的告訴,民事訴訟須由當事人提起。
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居於基本地位,因而下文專論民事訴訟行為及其調整規律。
民事訴訟行為是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實施的各種訴訟活動。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整個民事訴訟過程都是由訴訟主體前後有序的訴訟行為完成的。可以說,民事訴訟行為構成了全部訴訟過程的單元。離開了訴訟行為這一聯結的鏈條,民事訴訟程序就無法繼續進行。
同時,訴訟行為虛族本身又是訴訟程序的動力源。這表現在:一方面,民事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因而起訴行為是引發整個訴訟程序的根本動因;另一方面,前一項訴訟行為使後一項訴訟行為的發生成為必要和可能,而訴訟活動的最終指向是促成法院作出終局裁判。
㈡ 行政訴訟法是程序法嗎
法律分析:是。行政訴訟法(以及行政程序法)是程序法。但不能說行政訴訟法是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領域,行政程序法是與行政訴訟法相並列的專有名詞,指規范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