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3)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宣告死亡的程序:
(1)申請人應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與居所地不一致,則由最後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利害關系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提出。
(3)申請書應當寫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