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速裁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速裁程序是對一些簡易、小額的民事案件實行快審快結,是比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更為簡易、靈活的程序。速裁程序,即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案件,由法官獨任審判,庭前無需訊問被告人,開庭通知無需提前3日送達。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Ⅱ 法院速裁庭的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速裁庭的流程是:1.速裁合議庭採取預分案制度,庭長按照專業化和結案快慢將立案窗口繳費後的紙質卷宗暫分由承辦法官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准備工作;2.對調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長,由庭長將紙質卷宗退回立案窗口掛案號錄入系統,3.錄入系統後立案窗口將紙質卷宗連同電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