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通違章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般程序: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 行政處罰 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 警告 、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 證據 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 處罰決定書 ;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貳』 道路交通違法如何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處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主要是針對比較輕微的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違法行為,由交通警察現場作出行政處罰。
一般程序處理主要是當交通違法行為要被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處罰時,就要到交警指定的地點,通過調查取證,製作詢問蔽坦筆錄,採取事後處理的方式進行。
一般程序處理期限是: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駕駛證的,應當自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駕駛證的,應當自接受處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宏慎桐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孝悄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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