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抓人到判刑要經過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法院或檢察院接到舉報後也可以通知公安機關或由檢察院進行抓捕),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通常先進行審訊,在規定的時間內,相關部門將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由檢察院做出),倘若不決定逮捕,可採取其他措施如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
2、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移交案卷,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若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3、檢察院若認為可以提起公訴,則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查案卷,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後將向犯罪嫌疑人發出通知,並同時通知證人、受害人等。此時,進入訴訟程序,其中可能還會有上訴、二審、發回重審等諸多步驟,不是一定有,只是可能。
4、終審結束後宣判,可能採取的強制措施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拘役在看守所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在罪犯居住地執行,是比較寬松的強制措施。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包括緩刑)的罪犯將進入監獄服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⑵ 犯人必須經過法庭審判嗎一個罪犯被警察捉住後會到哪些地方經過哪些流程
犯人必須經過法庭審判,一個罪犯被警察捉住後,先在公安機關,其負責偵查、逮捕、預審。然後在檢查機關,其負責批准逮捕、審批。最後由法院負責審判。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坐牢是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⑶ 如果有一個人被判刑,進監獄第一件事要做什麼
如果一個人被判刑,進監獄第一件事要做什麼?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只要是進了監獄並不是你笑猛要做什麼?而是強制你去做什麼除此而外別無選擇。
監獄其實就像是一個工業園,只要你老老實實規規矩矩的,當你適應後,其實就和在工廠打工沒什麼區別,只是有錢沒錢的問題,甚至有時候比現實中一些電子廠流水線打工更舒服一點。在我們這個充滿和諧的法制社會,只有充分的去學法,懂法,守法,才能夠遠離犯罪。珍惜當下美好而又自由的生活是何其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