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多久
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對於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自訴案件未被羈押的,應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刑事案件的判決走普通程序審理時,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的期限規定。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棚悉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鏈模乎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碼棚法庭。
② 刑事案件的辦案周期是多久
刑事拘留30天、審查逮捕7天、偵查期限60天、審查起訴45天、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的辦理會經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這三個司法機關。一、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及時間:1、拘留期限: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型坦散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2、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二、檢察院辦案程序及期限:1、拘留及批捕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2、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三、一審法院審理期限: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自訴案件: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3、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四、二審法院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卜氏高人民法院批准。五、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信宏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