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名字是每個公民的標簽,代表一個人的身份和名譽,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我們也可以進行名字的更改,但需要想要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具體流程為:1、本人攜帶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2、到派出所領取《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兩張。3、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簽字蓋章並出具證明。4、草擬戶籍改名字申請書,帶著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然後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當然,更改名字也有一定的限制,身份證變更名字有嚴格的申報限制條件和理由,根據我國《身份證法》的規定,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一致的、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證名字錯誤的、身份證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傷及本人感情的、身份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既可以更改名字。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② 改名字需要什麼流程和步驟
改名字的流程和步驟如下: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十六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十六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第十八條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