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最長多久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是法院立案後的兩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有特殊情況的,則要經最高院批准延長。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是二十日內;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各種案件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審結完畢,否則將造成司法資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將大大減低司法效率。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