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審判程序公正包含的基本原則有那些
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實施法律、法規、條例及其他政策時應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徵有普惠性、公平對待、多方參與、公開性、科學性等。程序公正的意義在於:有助於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有助於協調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有助於限制政府權力對於社會公正可能的不當干擾、有助於減少社會公正實現過程中的技術性失誤、有助於形成社會成員對社會的普遍認同和信任。
實現程序公正的原則
1、平等性原則
根據契約理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平等就不會有正義,就不會有和諧幸福的生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則,有平等才有自由,平等使每個人成為公民,才是民主的邏輯基礎。平等性原則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有平等,才有公民參政議政、進行行政監督、參與訴訟程序的資格。平等程度的實現過程就是文明的進步過程。
平等原則在憲政程序的體現,是人人都可以參政議政、進行民主監督、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有提出立法建議權、平等的享有權利和人身自由、平等的經濟權利。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生存權、民主權、財產權等,這些權利。正是這些基本權利的不可改變性,才使公民能夠作為一個獨立自由的力量成為社會基本力量保持社會正義實現的可能。憲法規定了權力的分制,權力的分制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沒有權力的分制就會形成權力的獨斷,程序在專制者手中是沒有意義的,對被專制者而言就是形式,沒有實質意義。憲政程序是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礎和源泉。
行政程序的平等性。行政立法、執法、行政救濟必須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必須平等對待和平等的保護。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在民事訴訟上當事人的平等性,即訴訟權利的平等,給予各方當事人平等參與的機會,對各方的主張、意見、證據和執行上給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在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上,由於行政機關和偵查控訴機關的優勢地位,還要強調行政機關和偵查控訴機關的義務,以達到訴訟程序的實質性平等和對權利平等的實質性保護。
2、參與性原則
民主法治的公民參與性,是指根據一般的正義原理和憲法規定參與到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與法治,防止個人專斷。是民主與法治的具體化。包括憲政參與、行政參與和司法參與。
憲政參與是指公民社會正義的一般原理或者依據憲法規定參與國家根本目的和根本措施中,以實現國家公民的權利。憲政的過程就是公民平等參與的過程,沒有公民平等參與的程序保障,就不會有民主憲政。如果只是允許部分人參與到這個程序里來,參政就成了執政集團的特權。沒有公民的平等參與,由於執政者職業習慣、政府權力與公民信息不對稱、權力擴張本質就使民主憲政無法存在。公民參與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里才可以使所有的公權力都在陽光下進行。有效地進行監督,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國家權力掌握在民眾手裡。參與到選舉、罷免程序和有期限的執政使國家公職人員成為真正服務於公共利益,而難以為他們的私利服務,行使公權是他們的職業,而不能成為他們永固的事業。
行政參與程序。是提行政相對人可以有一定的行為以影響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使行政為行更趨於合理化、合法性。行政行為是最具主動性的,也最具有膨脹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很好的制約行政主體合理、合法地行使職權,就難以保證國家公權掌握在公民的手中。行政程序的正義性最要體現在選舉程序和立法程序里,如果沒有選舉、罷免制度這樣直接制約著其權力和直接決定其利益的機制就不能保證行政公權力掌握在民眾手裡。沒有行政立法的參與性就不能保證行政立法過程中將公民權利空洞化,達到行政權力膨脹,侵權公民權利。行政立法參與過程可以充分聽取不同利益主體的意見,是不同利益主體平等性的體現。行政執法程序應當允許執法對象的申訴辯解和訴訟。
司法參與程序。司法程序的參與性即「獲得法庭審判機會」,指利益可能會受到法院判決直接影響的主體參與到影響裁判製作過程。在涉及當事人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審判程序中,應保障其有參與該程序以影響裁判形成的程序權利,保障當事人能及時、正確地提出訴訟資料、陳述意見或辯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沒有得到保障的訴訟程序是違反法律的程序,其做出的判決也是違法的,必然將啟動合法的程序予以糾正。
3、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既有符合規律性、正當性、合理性的意思,也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意思。法律必須是良法,即必須是有正當性、合理性的法律,惡法是非正義的。惡法是某些既得利益者維護其特權利益而依據其權勢掌握著國家強制力而實施,是革除的對象,不具有法律在社會上應有的正義性和穩定性。首先是立法上必需是正當的、合理的,符合社會正義標準的,必需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必須是分配上正義,而且必需是符合社會規律而有效的。如果立法不能符合正當的合理的標准,那麼立法的合法性就永遠沒有標准,沒有方向。
憲法是最高法律,那麼它的合法性標準是符合社會規律性、正當性、合理性,保證民主法治的正確有效的實施。包括:確立人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是國家的所有者;實行代議民主制,選舉符合民眾意願的代表或政府政務員;確立法治原則,權力的運行必須在法律之下,權力不得高於代表民意的法律;政府權力必須有限,政府不能無限擴大權力,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均不得作為;保障人權,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如人身權、言論自由、財產權、人格權等;權力分立和相互制約,將公權力分立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各政府權力分支相互制約,不使權力過分集中與擴張;確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時候的生命、財產和自由。保障人權是憲政的終極價值,能否保障人權是判斷憲政的重要標志。
行政的合法性原則也有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在民主法治的理念里,法治的第一要義是制約政府權力,而不是法理民眾。英國學者戴西說「它意味著作為專制權力對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絕對優勢地位或優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專斷、特權和廣泛的裁量權」。必需規定政府權力的范圍。只有涉及公共利益部分才是行政管理對象,規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和程序。政府依法行政,或者說是按照民眾的意思行政是法治社會的核心。所謂的依法,具體來講就是依照程序行政。專制政治是非程序性,西方政治民主化的過程就是通過程序正當化來實現的;政治民主化與程序正當化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長官意志、權力尋租等是因為缺乏法定的行政程序對行政權力的進行有效的約束,給行政權力游離於程序之外製造了可能。行政程序化使強大的行政權力與弱勢的公民社會達成一個和諧的平衡。行政程序下系列制度如聽證制度、迴避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時效制度和行政或司法救濟制度等。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行政程序法分別了依法而治與恣意而治,堅定地遵循嚴格之程序保障是我們在法律之下平等正義之保證。」(4)美國行政法學家勞奇教授也說:「行政程序法能將行政權控制於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種防範行政權專擅所使用的工具」。(5)
行政合法性原則包括:行政主體合法,非依法律規定不得任意設立行政主體;行政權的來源和設定合法,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法律沒有授權的,行政主體不得作為;行政職權的行使要依據法律,遵守法律,行政權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而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原則。包括訴訟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實體權利的合法公正。關於司法程序公正,美國學者戈爾丁認為有九項標准:1、任何人不能作為有關自己案件的法官;2、結果中不應包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3、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4、對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均應予以公平的關注;5、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辯論和證據;6、糾紛解決者只應在另一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聽取對方意見;7、各方當事人應得到公平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辯論和證據作出反映;8、解決的諸項內容應當以理性推演為依據;9、分析推理應建立在當事人做出的辯論和提出的證據之上。(6)。人不是神,法官也是人,不能像神那樣洞察一切事實真相、是非和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受誘惑地公平對待每一個人。程序、法治是因為人類及其延伸的人類社會本身的缺陷,或者說人不是神的原因而需要建立理性的程序予以規范。
4、公開性原則
法治的公開性原則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響到國家安全或者個人隱私等例外情形下,都應當是公開透明。以使公民知道政府行使職權的狀況和公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一切權力的行使都不能「暗箱操作」,不能權力尋租獲取個人私利。
憲政程序公開性原則,是指在選舉、罷免、立法、監督等方面的公開。
行政公開,沒有行政行為的透明性,就不能將行政主體的行為在陽光下。行政行為透明化是民主政治的體現,民眾只有看到行政的合理性、合法性,才可能正確行使民主權力。專制權力從來就沒有透明。行政不透明,就無法進行行政監督,一切權力的膨脹都是在秘密下成為可能。唯有其私人利益才怕見天日。他們以專制的秘密的暴力維護其統治民眾的私利。最近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我國行政公開最具里程碑意義的,行政程序的公開具有法律依據。
司法公開,例如審判公開,除法律明文規定的未成年、隱私、國家機密等案件不公開例外全部都應公開審判,證據公開質證,在法庭上進行公開辯論,允許旁聽等,即使依照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結果也應當公開。還有判決理由公開、適用法律公開、執行公開、迴避條件公開、監督舉報公開、判決結果公開、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公開等。
5、科學性與合理性原則
即程序的設計必須是遵循客觀規律,科學合理的設置,才能使各程序發揮出最好的效力。在人類社會而言即必須符合人性的動力和社會的平衡性。如法治原則、民主原則、權力分制原則、政府權力有限原則、公開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還有憲政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里特有的原則等都是對人性和社會規律總結的經驗,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違反科學性與合理性必將遭到客觀規律的懲罰。沒有科學合理的設置,程序將被有權力的部門扔在一邊,起不到應有的效力。如我們的行政機關為什麼會「門能進、臉難看、事難辦」,從法律上講他們都是僕人,人民是主人,主人沒有真正行使到主人的權利,這都與我們部分程序設計不合理不科學有關。
❷ 增強程序正義觀念需注意哪些方面
刑事審判所要實現的最低限度程序正義要求主要有以下六項:
參與性
這一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又可稱為「獲得法庭審判機會」的原則,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權益可能會受到刑事裁判或者刑事審判結局直接影響的主體應有充分的機會並富有意義地參與法庭裁判的製作過程,從而對法庭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的影響和作用。一些學者進行的實證研究顯示,一個人在對自己的利益有著有利或不利影響的裁判或者決定製作過程中,如果不能向有權作出裁決的人或機構提出自己的意見、主張,不能與其他各方及裁判者展開有意義的論證、說服和交涉,就會產生強烈的不公正感,這種感覺源於其權益受到裁判者的忽視、其道德主體地位遭到裁判者的否定這樣一種現實。因此,為確保被告人、被害人等受到公正的對待,法庭至少應保證他們在裁判製作過程中始終在場,保證他們有向法庭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主張並對不利於自己的證據和意見進行質證和反駁的機會、能力和具體的程序保障,並且將其裁判結論直接建立在根據這些證據、主張、辯論等所作出的理性推論的基礎上,從而使各方的參與產生實際的參與效果。不僅如此,法庭還應當保證各方有充分提出本方證據、事實和主張的機會,而不對其參與進行不必要的限制;同時,被告人、被害人等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還應受到基本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嚴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只有這樣,刑事審判過程才能符合程序參與性的基本要求。
中立性
程序正義的這一要求有以下含義:裁判者應當在那些其利益處於沖突狀態的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而不得對任何一方存有偏見和歧視、甚至是打壓。這一要求的意義在於確保各方參與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對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種通過排除各種不公正、不合理情況而保證程序正義目標實現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項具體內容:(1)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得擔任該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者各方當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3)裁判者不應存有支持一方、反對另一方的預斷或偏見。
對等性
根據程序正義的這一要求,裁判者在整個刑事審判過程中應給予各方參與者以平等參與的機會,對各方的證據、主張、意見予以同等的對待,對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與裁判者的中立性一樣,程序對等原則也旨在確保各方參與者受到平等的對等,進而實現程序正義。但這里的平等對待是指裁判者在審判過程中平衡控辯雙方地位的綜合要求,因而又可稱為「動態的平等對待」。為實現程序對等,控辯雙方應在參與審判過程和影響裁判結論的製作方面擁有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裁判者應對各方的證據和意見予以平等的關注,並在製作裁判時將各方提出的有效觀點平等地考慮在內。同時,程序對等原則要求控辯雙方不僅擁有形式上的平等參與機會,而且還應在實質上具有平等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效果。因此裁判者應確保參與能力較弱的一方擁有一些必要的「特權」,以糾正各方實際存在的不平等狀況。
合理性
程序正義的這一要求又可稱為「程序理性原則」,它的基本內容是:裁判者據以製作裁判的程序必須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斷和結論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識為基礎,而不是通過任意或者隨機的方式作出。心理學的研究成果顯示,一個人在某種可能對自己產生不利決定或後果的活動過程中,如果不能及時了解程序的進程、判決結果的內容以及判決的根據和理由,就會產生一種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感覺,而且從心理上難以對判決的正當性產生信服。這種感覺源於自己的權益受到忽略、自己的命運受到隨意的處置,而自己卻毫無改變這種狀況的能力的心理狀態。為使刑事審判過程符合程序理性要求,(1)裁判者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必須經過合理和充分的論證;(2)裁判者在製作裁判之前必須進行冷靜、詳細和適當的評議,以便對各方提出的論點和論據作出仔細的討論和衡量;(3)裁判者的結論必須以法庭調查中採納的所有證據和事實為根據,並顧及控辯雙方提出的所有有效的證據、事實、主張和意見;(4)裁判者應明確陳述其據以製作裁判的根據和理由,並向訴訟各方以及社會公眾公開論證自己所作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確性。
自治性
所謂程序自治,是指裁判者就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所作的裁判結論必須從法庭審判過程中產生,從而使刑事審判程序對裁判結論的形成具有唯一的決定作用。為此,(1)裁判者的裁判結論必須產生於法庭審判活動結束之後,而不能在庭審開始之前或者進行過程中形成;(2)裁判者的裁判結論必須建立在其通過法庭審判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形成的理性認識基礎上,而不是他在法庭審判之外所形成的預斷、偏見或者傳聞的基礎上;(3)裁判必須以控辯雙方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提出的有效證據、意見、主張為根據,而不能隨意將任何一方的論點和論據排除於定案根據之外。
及時終結性
程序正義的最後這一要求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刑事審判活動應當及時地形成裁判結果,二是審判應通過產生一項最終的裁判而告結束。當我們說法庭審判過於遲緩或過於急速時,實際上是在用「及時性」要求對刑事審判活動作出評價。及時性原則要求審判活動保持「在過於急速和過於遲緩這兩個極端之間的一種中間狀態」,避免因過於急速或者過於遲緩而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另一方面,刑事審判如果永遠沒有終結之時,或者對同一刑事案件的審判可以隨時或無限期地被重新進行,那麼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就將永無確定之日,被告人甚至被害人也會因其利益和地位的反復變化和不確定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終結性原則要求必須確保法院對同一刑事案件的審判有一個最終確定的狀態,使得在此之後對同一案件的審判受到嚴格的限制,避免隨意或無限制的啟動審判程序。
❸ 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即「看得見的正義」,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文化傳統和觀念。
程序正義,最早起源於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在古羅馬法「人不能裁判有關自己的訴訟」中就蘊含了裁判程序必須公正的內容。但程序正義被當著一種法治觀念,最早是在13、14世紀英國的普通法中,當時叫做「自然主義」。而後,程序正義在美國取得前所未有的發展,被稱為「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正義的實現
1、法律程序要合理:合理的法律程序首先體現在程序的完整性。任何法律活動,都應該受到一定的程序的約束,按照程序來進行,不能出現程序的真空。
2、在法律界要全面、真正地樹立起程序正義的理念。
3、中國法官有權威。法官權威的前提是法官的獨立,包括身份獨立、經濟獨立,法官獨立首先應該修改憲法,通過憲法確定法官的獨立地位,才可能打破目前各種制約法官獨立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