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醫療事故糾紛打官司得多長時間
醫療糾紛的官司時間長短與鑒定程序長短有關,有的甚至多次鑒定。「一場醫療官司打下來,花上一兩年時間是很正常的」
縱橫法律網-江蘇國磊律師事務所-路光亮律師
『貳』 醫療事故怎樣走法律程序
醫療糾紛不能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建議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先要求醫院封存復議病歷,再看看是不是醫院的問題,再選擇是通過調解還是訴訟解決這個問題。
『叄』 病人死亡出現醫療事故後怎麼走法律程序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1、訴前准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在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並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訴訟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醫療鑒定流程: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託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鍾——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肆』 醫療糾紛處理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伍』 醫療事故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陸』 醫療事故訴訟程序如何走
醫療事故訴訟程序一般如下:1、受害者需要先謄寫好起訴狀,收集好醫療事故的相關證據;2、向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法院受理後,到立案庭交訴訟費及證據書;4、法院通知被告舉證;5、人民法院發送傳票,通知雙方開庭時間和開庭地點;6、開庭審理,雙方辯論,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柒』 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多久
患者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出具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捌』 醫療糾紛怎麼走法律程序
醫療糾紛走法律程序的,應先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玖』 醫療事故找誰打官司,一般怎麼走司法程序
一、管轄法院的選擇
要起訴醫院,首先就要確定到哪個法院起訴,也就是法院管轄問題。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都在區、縣層級的基層法院,除非把訴訟標的刻意提高到上千萬,才可能到中級法院立案,但這樣做得不償失,因為法院非但判不了這么多,當事人還要搭上不菲的訴訟費。
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多歸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法定管轄,當事人無法選擇,而當地法院與醫療機構的關系是大部分患方當事人所忌憚的。
但是,歷經多家醫療機構診治,特別是跨省市的,選擇法院管轄就需要講究。誇張一點說,有時法院管轄的選擇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
筆者到上海執業之前在江西執業,曾接到一起股骨頸骨折引起的醫療糾紛案。患者骨折後在縣醫院保守治療後,效果不佳轉入上饒市一家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手術醫師說最佳治療期耽誤了。出院後患者准備起訴當地縣醫院,筆者接案後,建議其把上饒市的醫院一並起訴,從而可以在上饒市立案,避開縣法院的管轄。但原告從內心來說是感激那家做手術的上饒醫院的,不忍心將其推上被告席。筆者向他解釋,這只是訴訟上的策略,最終說服了他。縣醫院接到訴訟文書後,表示願意支付補償與原告和解。
筆者前段時間接到外地患者咨詢,他在外地醫院治療腎結石失敗,到上海的醫院找專家看,專家指出是當地醫院手術失敗,於是在當地醫學會申請鑒定,結果是不構成醫療事故。該患者問筆者該怎麼辦,筆者建議他把上海醫院和當地醫院一起告,這樣就可以在上海立案,從而可以在上海鑒定,當地醫院的保護網就破了,勝訴把握相對來說也就大了。
以上是從選擇法院管轄角度考爭取打贏醫療官司。
二、案由的選擇
由於對鑒定的態度以及法律適用的有所不同,醫療糾紛還存在案由的選擇問題,但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處理。
在上海,不管選擇什麼案由,醫療糾紛一般都必須由醫學會鑒定,且都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選擇醫療事故也可以選擇醫療過錯作為案由。
事實上,醫療糾紛涵義並不明確,案由選擇還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時還能決定案件的勝負。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後到上海某醫院做植入髓內釘固定術,後來又做了三次手術,遺留下患側膝關節功能喪失等後遺症。患者認為醫院在醫療上存在過失,醫院則認為手術得當。為了得到賠償,患者滯留醫院達六年之久。患者家屬找到筆者,看過材料後,筆者建議她不要在醫院手術有無問題上糾纏,而應該看當初植入的產品質量有無問題,進而改打產品侵權官司。雖然在病歷記錄中沒有發現植入物有斷裂的記錄,但仔細閱讀X光片子,發現髓內釘的一個螺釘有斷裂,而且病歷上相關植入物的資料也不齊全。另外筆者還注意到一個細節,因為醫院告知髓內釘是進口的,且可終身保留,家屬在第二次手術取出髓內釘後,特地要求醫師拿給他們看一下,醫師卻說已經丟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筆者代理患者提起產品侵權之訴後,醫院由於不能證明產品的正規來路而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爭取避開醫療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踐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權威性,提起醫療訴訟後,患者方一般都反對由醫學會進行醫療鑒定。
在實行醫療糾紛雙軌制的地方,繞開醫學會鑒定問題不大,但在規定醫療糾紛一律進行醫學會鑒定的地方(比如上海),醫療鑒定似乎避無可避。但深究起來其實還是有空子可鑽,這就是挑病歷的毛病。
因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醫院的病歷不真實,醫學會不得進行鑒定。根據舉證規則,醫療侵權糾紛,醫院負有舉證責任。醫學會不鑒定,意味著被告舉證不能,被告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接到醫療糾紛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證據保全工作已經完成,該復印的已經復印,該封存的已經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從病歷上看能否找到讓法官、醫學會接受不能進行鑒定這一觀點的蛛絲馬跡。這樣的工作有一定難度,不是說找到病歷塗改、簽名不一致這樣的證據,法官、醫學會就一定會不鑒定,因為還牽涉到是否 「實質性修改」的問題。筆者就曾遇到經過司法鑒定說病歷做了修改的案子,醫學會照樣鑒定。
作為代理人,律師的工作是要把病歷不真實與爭議焦點相結合,說明病歷不真實很可能影響到鑒定的進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經進行屍檢,結論對患方不利。筆者接案後,反復閱讀病歷,發現護理記錄與醫師病歷記錄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護理記錄中護士簽名筆跡前後不一,通過前後病歷對比發現本來不在班的護士在護理記錄上也有簽名。法官向涉案護士調查,在事實面前她們不得不承認造假,醫學會了解這些情況後致函法院終止鑒定,法院判決醫院承擔完全民事責任。
如果在管轄法院、案由和醫學會鑒定方面都無法 「另闢蹊徑」,那就只能圍繞醫學會的醫療鑒定尋找突破口。
四、仔細閱讀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毫無疑問是醫療訴訟中的證據之王,能夠找出病歷資料的不真實處從而阻斷醫方的舉證之路,不戰而屈人之兵當然是上策,但這種機會不是每起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沒有這樣的機會怎麼辦?只有老老實實地仔細閱讀病歷資料,找出醫方的漏洞,從而有針對性地查找權威醫學文獻資料,准備醫療鑒定陳述材料。
筆者曾代理患者嚴某與上海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就是通過仔細閱讀病歷資料發現問題,一起訴,醫院方就認輸了。
患者因賁門癌住院,術前腎功能化驗結果正常,術後卻因急性腎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認為醫院的手術出了問題而引起急性腎功能衰竭,但醫方認為患者急性腎功能衰竭是手術的並發症,且術前告知書中提到了,否認醫療行為存在任何過錯,雙方協商不成。
初看病歷資料,似乎官司很難打贏。但筆者不死心,靜下心來再仔細閱讀病歷資料,從三測單、醫囑單、入院錄、手術記錄,化驗單一字不漏地讀。
術前化驗單顯示患者尿化驗正常,但術後才出現尿蛋白且逐漸加重。是否與用葯有關?醫院術後給患者使用的葯物是 「亦清」。
查找 「亦清」的正式葯品名稱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問題於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腎功能損害是葯物引起的。 「亦清」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屬於氨基甙類抗生素,具有腎毒性。在患者產生急性腎功能衰竭後,醫方還不知道 「亦清」屬於氨基甙類抗生素。
醫師被美妙的名稱所蒙蔽,根本沒有追究其屬於哪一類。如果知道的話,就不會在發現患者已經出現輕度腎功能損害後,還繼續使用一周才停葯。
五、悉心選擇文獻資料
以前有報道說一老農鑽研醫學書籍終於打贏醫療官司,事實上很多醫療官司的患方當事人都有查閱醫學資料的經歷。醫療文獻資料在打醫療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說每個沒有醫學背景的人都能用醫學研究資料作為證據的。
即便費了九牛二虎之力閱讀了一定量的醫學文獻資料,但是資料上的說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別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是為什麼醫療官司需要具有醫學背景的律師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醫療官司中,患者因聽神經瘤而入住上海某醫院手術,由頗有名氣的醫師操刀,但手術後患者出現顱內出血昏迷而轉入另一家醫院做腦外手術,留下偏癱的後遺症。患方與醫方交涉,醫方說術前已經告知了術後有可能發生顱內血腫,不存在違反醫療常規的地方,交涉無果。
筆者悉心尋找文獻資料,一篇資料上說聽神經瘤手術中出血都是術者操作不當引起的,該文作者是本市知名專家,筆者由此論證醫方存在醫療過失,醫院方後來同意協商解決。
六、注重鑒定程序權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醫學會的鑒定,從心理上排斥這一程序。其實,對醫學會鑒定的程序性權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視。
在辦理高某在上海某醫院進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屍體解剖證實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專家討論的結果是醫療意外。在進入鑒定程序後,有個鑒定專家組成的環節。醫學會認為患者在精神病醫院死亡,精神病專家為主要人選。但筆者認為,患者雖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療的是感冒高熱,且醫方請了綜合性醫學院醫師會診,死亡與精神疾病沒有太大關系,以精神病專家為主顯然對患者方不利,於是筆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鑒定專家應該以普通內科為主,結果定性為醫療事故。
此外,鑒定程序中還有申請鑒定專家迴避權、鑒定時陳述權等,均應認真對待。
七、從不利鑒定找漏洞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鑒定結論出來,如果能夠爭取司法鑒定的話當然更好。如果沒有可能重新進行法醫鑒定,也不要完全認為一點希望也沒有,要盡量從不利的鑒定中找出漏洞。
常見的方法是,利用法官與鑒定專家對過失與因果關系的認知不同,從鑒定分析意見中尋找突破口。在醫學會鑒定初期,鑒定分析意見中經常有醫方 「不足」、 「缺陷」等用語,法官就是把這些用語轉換成法律上的過失。這一招被鑒定專家識破後,醫學會鑒定分析意見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書」的情形出現。這樣需要從鑒定報告的鑒定分析意見,以及前面的 「診治概要」的字里行間找出鑒定的破綻。
『拾』 發生醫療事故走法律程序好還是醫調委好呢
走醫調委好,醫療糾紛調解的第三方調解機制,代表政府替老百姓無償服務,排憂解難,也是患者家屬說話、維權的地方。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10)醫療事故走法律程序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