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根據辛普森殺妻談談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正義的定義是具象與表象統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規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應符合具象。
實體正義的重點在於保護權利、懲處犯罪,程序正義重點在於維護法治秩序。當然是實體正義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義。沒有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存在毫無意義,保持不了程序正義的執法人員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義主要是對於執法人員的約束,其次是對於當事人的約束,畢竟在審理過程中執法人員、法官是主要責任人。程序正義是比較容易實現,因為照著法律書找到犯罪事實對應的條款是一件十分簡單的事情,如同一個演員,通過演說已經編寫好的台詞比冒著現實風險成為一個真正的企業家更加容易一樣。
程序正義無法實現主要是因為執法人員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觀念落後等等主觀原因導致的。忽略執法人員主觀邪惡、素質低下的因素(在中國,大部分的法官素質都很低,我見過10個法官9個是渣),如何證明辛普森殺了妻子,需要有確鑿的證據。
要麼是美國的法律不完善、正義殘缺,要麼是法官並不精通程序正義,很明顯,辛普森殺妻案件並沒有體現真正的程序正義,卻滅失了實體正義(因為沒有找到真凶、死者枉死是事實)。法院僅僅因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證據被駁斥而否定整個案件,而沒有完全排除顯見的嫌疑,比如現場大面積的血液的照片,案發現場的細小痕跡與死者的死的關聯是100%確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還原。
如果確系警察偽造了證據,從程序正義上說要治警察的偽造證據罪,並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夠保持程序正義的警署繼續調查,調查的內容是還原案發現場(時間、人物、地點、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滅失了辛普森的權利,也是滅失了實體正義,美國應該賠償。
這個案件法院似乎就是鬥嘴炮,一場嘴炮過後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紙空文掩蓋了,滅失實體正義。還讓草民門困惑什麼是正義、什麼是標準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義。
聯系在道德規范中這樣闡述:
何況,法律所約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證確認現象包涵的一些恆常的意義及證據之間的抽象關聯,而顯在地支持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以至基於此的表述被認為不充分,懲治違規行為的請求則被認定證據不足告終;審理於事無補,行為還原成現實過程,結局還原成現實結果,經審察過的現象引發的觀念與就審理質證過的證據發表的新的觀點不會作為新的證據,法律程序隨即完結,過去的事實被埋葬。
法律也不會詳細約定具體證據的實時效力與特定說服力,奠基於此,司法公正的天平會因對事態把握不準確、錯誤地劃分證據效力范圍而傾斜。
更何況,司法機構內在的矛盾無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調解這些矛盾附加為成就司法公正的條件,在法治環境中為伸張正義設置障礙。它們開設法外的聯絡線路,傳播主觀僻見;它們試圖構造人的精神表象,通過曖昧的表意,強調並非必然的聯系,借觀點不同暗示證據不全,讓當事人誤以為自己作為不力、逐漸散失自信;設置潛規則,為排除異議、行使特權提供方便。它們重視未明確規定的權威而忽視未明確規定的等級限制關系,在矛盾對立、權勢較量的形勢下選擇合適的立場,充分利用個體與社會的相對關系推卸責任:不積極正面回應請求,割裂達成正義的聯系,象徵式地表達自我保護的意願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確量化的標准都成了它們自由掌握的尺度,它們行使這種自由時不惜以損害當事人正當的權益為代價:審判以翻案不成立為目標,法律程序被用來規避外來的譴責,司法公正只須得到內部確認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於是,它們造就了純粹的形式主義,竟然允許審判不關聯事實真相且假以標榜司法獨立;它們按照自身的意願進行形式部署,將自身矛盾產生的風險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個部分,漸漸灘派給當事人,並表彰貢獻者。名為法治實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著無知、冷漠、自私、邪惡的內在,形形色色閃現於人的精神世界,無法被指控。
覺醒吧,我們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據事實判定誰不懂法,誰在玩弄法,無論在什麼樣的地位,穿著多麼的光鮮、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幹了蠢事,我們就知道,光鮮背後無非是邪教徒卑賤的靈魂。
『貳』 讀《正義的訴求》有感
《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和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是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達人/曾粵興。該書是一本比較中美司法體制與辯護制度的作品。本書將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和中國的杜培武案放在同一面顯微鏡下進行細微分析,旨在引出中美化的差異和由此而導致的警察、法官、檢察官權力的不同。最終,探討出正義的真正涵義及不同制度下人們對正義的追求。
辛普森案:美國著名的'橄欖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謀殺,被害人是其前妻妮可及前妻的情人,在被指控謀殺後,辛普森第一時間請其律師代理所有訴訟事宜,並聘請了被稱為「夢之隊」的明星律師團隊為其辯護,訴訟遵循嚴格、縝密的訴訟程序和嚴苛的證據制度,最後辛普森被宣判無罪。其實,辛普森能夠洗脫罪名,關鍵在於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刑事案排除非法獲取的證據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樹之果」法則規定。
杜培武案: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被懷疑殺害其妻子和她的情人。在案調查的整個過程中,杜培武遭到了相關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最後不得不供述了自己的「有罪事實」。當發現真凶的時候,杜培武已經承受了26個月的牢獄之苦,身心疲憊。當然此類案絕對不止於此,「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都是忽視程序正義所導致的冤假錯案,我國在刑事訴訟中長期忽視程序正義,沒有正確認識訴訟程序的真正價值和重要意義,是導致此類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該書對上述兩個案例的介紹,能看出兩國的法律精神對於程序正義、結果正義的追求大相徑庭,體現在刑事訴訟中便是對程序和實體的正當性的追求。盡管這很有可能會導致「錯放一千,不冤一個」等大眾從感性上無法接受的後果,但刑訊逼供帶的冤假錯案讓人細思恐極,雖部分當事人等到了沉冤昭雪,但遲的正義非正義。
從新的刑事訴訟法以及辦理死刑案證據規定看,我國的法治體系正在處於慢慢健全、快步追趕的階段,人們對正義的追求將得到切實保障!
『叄』 我國建立各項體制機制維護程序正義有什麼重要意義
我國建立各項體制機制維護程序正義的意義如下。
1、程序正義能確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是法治國家的標羨冊頃志,是人治向法治轉變的助推劑。法律程序能否得到嚴格的遵守,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公兄陸正、訴訟民主、人權保障的重大標志。
2、程序正義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實體正義的實現。姿攜司法規范、程序正義可以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司法腐敗。
3、程序正義可以有力地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