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事訴訟法律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律程序包含以下內容:一、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三、有明確的被告;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製作筆錄。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❷ 走法律程序需要什麼步驟
走法律程序需要的步驟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❸ 什麼叫法律程序
http://ke..com/view/625671.htm
看這個。
❹ 什麼叫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走法律程序書名用語是司法程序。指的是從起訴到拿到審判書為止。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5、拿到審判書,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❺ 法律程序名詞解釋
法律程序的意思
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程序有三個特點:
1、法律程序是針對特定的行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的,換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時間和法定空間方式作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整個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包括行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也包括行政程序具體原則,狹義的正當程序原則僅指相當於英國行政法中自然正義和美國行政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已存在三個世紀,主要包含兩條基本規則:(1)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之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法律程序造句欣賞
1、法官對分配給自己處理的案件,依據嚴格的法律程序,不受干預地作出自己的判決,以及此判決一經在程序意義上發生效力,則獲得不可動搖的確定性,凡此種種,都是在西方法治原理中天經地義的道理。
2、當你需要在法律程序上改名字的時候也需要提供離婚記錄。
3、起訴狀,答辯狀在法律程序中,分別由原告、被告或檢舉人和被檢舉人所做的連續的供述、辯解和反辯解。
4、米蘭的檢舉人已經決定批准警察根據適當的法律程序釋放那位少女。
5、按照法律程序,到公證機關簽定轉讓合同.
6、法律專業保密權涵蓋在預期進行或待決的法律程序中,律師與其當事人,以及他們任何一方與非當事人之間的保密信息內容。
7、但是檢查團不是要控訴被告違法憲法的原則或破壞法律程序。
8、格里菲斯說,辯方繼續進行法律程序將是「不合法的」,除非這個問題得到解決。
9、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結束其生命和消滅其獨立人格的一種法律程序。
10、待他出頭露面,為時已晚,要求獲得錄音帶的法律程序業已開始.
11、此外,目前並沒有證據表明卡馬拉已開始任何法律程序,以懲處或追究與屠殺和強奸有直接關系的下屬。
12、對爭執各方有拘束力的仲裁是一個法律程序,其目的是解決工會與委員會之間的分歧.
13、公司表示,將盡快按照法律程序,對黃冬梅父親的案件進行撤案處理。
14、「我們在法庭可以證明這決不是一個正當的法律程序,這種審判最終將會讓美國人窘迫不安。
15、江蘇百博木業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按照法律程序簽發裁定和收取回執。
16、此外,通過法律程序立定有效的書面遺囑,這樣「言明在先」,可避免財產糾紛問題。
17、各大報章當日刊登有關報道後,曾華山聲稱被誣蔑,經法律程序後成功迫令陳振聰供出真正的「爆料人」原是梁錦濠前女友陳佩君。
法律程序造句精選
1.學校的做法太荒唐了,不走法律程序,一味的遮醜是不行的。
2.年月日,依照法律程序,河北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孫光瑞簽署了由河北省人民檢察署對劉青山張子善特大貪污案的公訴書。
3.法律程序之外,我不以任何機會,談一面之理,因為光憑一方說說就讓天下人信服,斷無此理,智者不為。
4.然而土豆網並未放棄反訴激動網侵犯名譽權的官司,消息人士稱該官司仍在法律程序之中。
5.前一年,第一社會福利院已經要求王佩玲轉院,三番四次催促張一軍之後,護士長警告說,「再不把人接走,就要走法律程序了」。
6.由於這種法度全憑皇上一人的喜好實施,不需要經過任何法律程序,漸漸的,廷仗便成了皇帝消除異己的一種很有效的手段,在明朝,死與廷仗大臣多到無法計數。
7.他彷彿做了一個艱難的抉擇一般,彷彿老了數十歲一般,頹唐地說道:「錢你拿走吧,咱們一切還是走法律程序。
8.然而「亂世用重典」只是古代治理方式,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有憲法有刑法,那就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條文來審理案件制裁犯罪。
9.首先,這和許多人理解的未審先判亂棍打死不一樣,既然說「判死刑」,走的還是法律程序。
10.鳳凰衛視女主播劉海若在英國波特斯巴火車事故中受傷一案,歷時年的相關法律程序日正式審結。
11.對於一審結果,「蟹爸」楊海鵬稱「五內俱焚」,將考慮繼續通過法律程序維權。
12.台海網月日訊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指若當選,循社會共識與法律程序恢復「大中至正」牌匾。
13.他告訴記者,為了保住「元寶」豆腐這塊品牌,他已經決定通過法律程序,解除租賃合同,換一個地方,重打鼓另開張,只是不知道何時才能從這場麻煩中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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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司法程序指的是什麼
一般意義上的程序,泛指人們從事一定活動所經過的方式、方法、順序、步驟等的總稱。程序有法律程序與非法律程序之分,前者又根據適用的范圍、對象不同,有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等之分,分別適用於選舉活動、立法活動、司法活動以及行政活動。
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司法程序是司法權的構成要素之一,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十分獨特的作用。
中文名
司法程序
外文名:judicial practic
特點: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等
屬於:司法權
亦稱:訴訟程序
簡介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現
1、程序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程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系,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3、程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分類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的特點
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起訴狀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只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前,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後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序的先後。
第三,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適用簡易程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
審結期限較短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為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
❼ 法律程序的功能是什麼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作用。一般來說,包括兩層含義:即部分對於整體的維持所發揮的作用及其活動效果。法律程序的功能是指程序對於整個法治社會及其秩序的建立與維持所發揮的作用及其活動效果。
關於法律程序的功能,過去一度盛行法律工具主義,認為程序的意義僅在於實現實體化的手段,上世紀90年代以來,這一觀點不斷受到法治理論和實踐的挑戰,有不少論者從法律程序的自身價值及其對法治的意義出發,闡述法律程序的意義。如日本民事訴訟法家從訴訟對實體權益實現的意義之角度,提出了「程序法乃實體法之母」的觀點;英美法學家中的「程序本位主義」者則將「正當過程」和「自然正義」推到一個比實體結果更為重要的地位,提出「目的是無關緊要的,意義在於過程之中」。我國法理學者在研究法律程序的意義時,有學者提出現代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功能:①對於恣意的限制;②理性選擇的保證;③「作繭自縛」的效應;④反思性整合。還有人認為,「法律程序具有抑制、導向、平衡、感染的功能」,應該說,這些觀點對於我們正確認識法律程序的功能很有啟發意義。當然,重視程序的價值並非要將程序的價值推向極至。我們比較贊同應松年先生的觀點:「對於程序之間義的把握,不僅需要通過對程序結構之剖析而進行的『微觀作業』,更需要將法律程序置於法治的『大尺度』背景下進行宏觀考察。」
1、程序對法治社會的一般作用
程序從其產生到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其對社會作用日益重要,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樞紐。程序對現代法治社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程序對於憲政制度的落實有著重要意義。在現代法治國家,都有相應的民主化、法制化的憲政制度,但要保證憲政制度的實現,必須從程序上建立一套保證各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利的法律制度。立憲決不等於僅僅起草一份國家的最高綱領,重要的是「建立一種基於理性選擇基礎之上的可變化的而又可調控的法律產生和再生產的有序結構」。因此可以說,憲政的歷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個權力的行使理性化、程序化的歷史。任何一種憲政都是以人民的熱情而理性地參與為其現實基礎的,開放而富有理性的選擇精神的程序系統不僅可以保證人民的參與和選擇,而且可以使人民在參與和選擇中接受熏陶,促進憲政精神的增長。憲政的核心內容即「權力一權利」的良性互動關系只有通過程序才可能現實化,沒有程序制約或規范的權力可能等於恣意和專斷;沒有程序保障的權利則可能流於形式。
(2)法律程序有利於市民社會的生長。我國在傳統上是「鄉民社會」,而市民社會是法治國家的社會基礎,是法治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土壤。市民社會對於市民社會的生長來說具有以下意義:在社會成員和國家機關權利與權力行使上,保障全體社會成員選擇自由的同時又限制國家機關恣意;在處理社會成員相互之間關系,程序作為相互交涉、對話的制度性工具,可以在理性對話和相互必要妥協的基礎上尋求社會共識;在處理個人與國家的關繫上,程序作為個人與國家交涉的途徑,可以在社會成員反映參與中,促使「國家—社會」良性關系的形成;程序的規范、導引教化與感染的功能可以使社會成員在參與程序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民主與法治理念的熏陶,提升市民社會的精神品質。
(3)法律程序對市場經濟的發育、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市場經濟需要一個自身的生長和發育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相應的機制,如平等競爭、自由選擇、理性決策等,機制的建立主要依賴於契約與程序法律制度。契約使主體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將選擇與承諾結合起來;程序在主體平等參與的基礎上將選擇與承諾結合起來,具有「異曲同工」之妙。正如杜可海姆所說,程序是契約的非契約性基礎,沒有程序,「契約化」就不可能,市場經濟也就失去了內在的生長機制。
(4)法律程序對於社會法治精神的培育有重要的作用。法治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即包括制度層面的完善,也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進化。社會法治精神和品質的提升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徑乃是社會成員對法治實現過程的參與,在參與中感受「活的法律」,理性思考和體味法的精神,「思想在討論和對話中得以進化,法治精神得以培育,從而推動法治在理念和制度層面上的不斷發展」。
2、程序對中國的特殊意義
長期以來在我國學界有一個基本的共識:中國法律傳統中「重實體,輕程序」。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法律傳統中沒有程序。我國上古時期,有關程序的規定頗為可觀,僅訴訟在《禮記·王制》中就有管轄等級、審理手續、裁量標准等方面的記載。到近代,已經有一套自成體系的制度。然而,「程序法一直沒有獨立於實體法之外,其內部分化也很不充分,根本不存在幾種訴訟程序並立的現象……20世紀初,中國在內外壓力下開始變法,於召集議會、設立法院、刷新行政的同時,現代西方程序的理論和規范也隨之導入。民國時期,程序系統已經森羅萬象,意在追先。盡管如此,中國的反程序化的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簡化程序,實務中試圖鬆弛程序的現象屢見不鮮。」近年來中國的程序建設長足發展,主要的程序製作已經建立起來。如三大訴訟法、仲裁法、立法法等等,可以說已經具備程序制度的基本法律體系,當前,正著力於司法體制改革,且已初見成效。然而,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距離法治社會的秩序化要求還相差很遠,還有一些固有的缺陷需要我們花大力氣予以克服。
中國法律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法律程序的體系仍然不完備,程序的銜接、呼應等方面依然欠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規范行政權行使的、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具有突出意義的行政程序法仍然是一個空缺;②一些已有的法律程序也因為忽視程序要件的規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從而難以發揮其功能;③對法律程序作用的理解相當程度上帶有程序工具主義色彩,過分強調程序對於實體的意義,因而或多或少地輕視了程序自身的價值和程序正義;④法律程序賦予程序當事人的權利不夠充分,使程序所要求的民主性和平等性難以得到滿足,當事人在程序活動中的積極性不能得到充分發揮;⑤通過法律程序而產生的結果的確定性不足,例如,審判制度盡管確立了「兩審終審」原則,但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表明,通過訴訟程序而作出的判決仍然缺乏既判力和終決性,當事人申請再審和信訪申訴的規定都使得判決的確定性時時處在「不確定」之中。盡管其動機可能是出於對案件「實事求是」地解決,但卻犧牲了程序的功能;⑥程序的簡化欠缺明確化的條件,有相當大的自由載量空間,可能為選擇砸序的恣意大開方便之門;⑦程序操作者的程序意識不強,實際操作中不按程序辦事的情況仍然比較普遍;⑧對於違反程序行為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有些甚至沒有規定程序違法責任等。
正因為我國法律程序上仍然存在以上缺陷,加強法律程序理論的研究和程序法律制度建設尤為重要。我們必須從宏觀的層面、從整體的角度來設計、把握我們的程序制度。換句話說,即使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改革,也必須統籌設計未來的整體程序制度的構建,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某些制度限於社會環境、各種條件等的影響不能立即進行改革,也必須將其納入整個程序制度體系中予以通盤考慮,而不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首先,應該從主觀層面上解決糾正和消除對法律程序的誤解和偏見。其次,要提高法律程序設計的技術水平,使程序的設計設置不斷科學化、合理化、人性化。第三,嚴格貫徹法律程序,切實保障程序的有運作。在程序制度建設中,有學者提出程序再鑄的構想也是很有意義的。
❽ 中國的司法程序是什麼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
2,受理。
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現
1、程序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程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系,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3、程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❾ 什麼叫法律走程序
走法律程序書名用語是司法程序。指的是從起訴到拿到審判書為止。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
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准備
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
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5、拿到審判書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9)法律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