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派出所行政拘留程序為: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虛或族作出以下處理:
(一) 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 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 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一條差弊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