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機關舉辦的聽證會應按什麼樣的程序進行
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48條的規定,聽證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另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Ⅱ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當事人聽證的,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2、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3、除涉及國家秘密等情況聽證公開舉行;4、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5、當事人可委託代理;6、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當事人進行申辯;7、製作筆錄並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並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Ⅲ 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是哪些
法律分析: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並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
(3)較大數額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對公民罰款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對較大數額的罰款規定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將導致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後果。
Ⅳ 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程序如下:
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公安機關告知後3日內用書面形式提出。
2.公安機關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聽證公開舉行。
4.由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5.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6.製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7.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Ⅳ 行政聽證程序
行政聽證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
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如下:
1、公開原則,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
2、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
3、事先告知原則,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准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准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4、案卷排他性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八條 行政許可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Ⅵ 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聽證程序的主要步驟:
(1)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如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後,應當著手准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
(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采訪。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於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迴避。
(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Ⅶ 行政機關進行聽證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當事人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聽證的申請;然後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告知當事人聽證會的舉辦事項;再由主持人主持聽證,由當事人申辯和質證;最後製作聽證筆錄,由各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法律依據】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Ⅷ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1、啟動程序:
(1)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舉行聽證,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2)行政機關依照當事人的申請被動舉行聽證,即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聽證筆錄成為作出決定的唯一依據)
3、費用的承擔:由行政機關承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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